或許大家比較少在台北市區看到騎樓擺攤,但其實騎樓擺攤在台灣相當常見,有時候屋主甚至會將自己家裡的騎樓出租給攤販擺攤做生意,究竟騎樓可不可以擺攤?行人如果要通行怎麼辦?
文 ◎法操司想傳媒
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高雄市左營區一家烤玉米攤因張姓老闆娘穿著爆乳裝工作,被網友貼上臉書上分享,一夕爆紅,沒想到人紅是非多,烤玉米攤位連日遭到檢舉,警察天天上們開勸導單,張姓老闆娘為了繼續經營攤位生意,將把攤位移到屋內,避免再遭受檢舉。
勸導單上的原因是「騎樓擺攤」,警方表示,該攤位「遭檢舉擺放生財器具影響行人通行」,由於一旁是寺廟的圍牆,烤玉米攤擺在騎樓前方,還加設一道矮門,顧客不得進入,有違法的疑慮。
或許大家比較少在台北市區看到騎樓擺攤,但其實騎樓擺攤在台灣相當常見,有時候屋主甚至會將自己家裡的騎樓出租給攤販擺攤做生意,究竟騎樓可不可以擺攤?行人如果要通行怎麼辦?
可否擺攤要看地方政府規定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而許可與否則是要看各地方政府的規定,新聞報導的玉米攤販地址位於高雄,根據高雄市騎樓管理使用自治條例第5條 :「本市轄區內之騎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土地所有權人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騎樓使用許可:一、經本府公告之重要商業活動,應完全供公眾通行之區域。 二、依高雄市商店街區管理輔導自治條例第十四條申請之商店街區。三、經本府公告應保留一點五公尺行人步行空間,且建物出入口保留一點二公尺空間以外之區域。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應由騎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之區域。前項規定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之。」
屬私有土地,但不得妨礙通行
騎樓根據產權設計上的不同,有可能是一樓住戶所有、整棟建築所有權的一部分、或是整棟建築區分所有權人的共有部分等,不過從結論上來講都是「私有土地」。
而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來看,卻又可以發現第3條第1款「道路」與第3款「行人道」的定義中都有把「騎樓」列入其中。這點在大法官釋字第564號解釋也有提到,認為人民雖然原則有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但為了公共利益仍不得妨害民眾於騎樓的通行。
因此雖然騎樓屬於住戶所有,但其使用上仍不得有礙通行,不然就可能違反道交條例第82條之規定而被追究行政責任,處1200至2400元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