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者必懂!要賣土地得通知共有人 「優先購買權」學問大

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繼承者可能會面臨繼承持分土地與未來出售的問題,幾項原則必須掌握。資深地政士提到,按照「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規定,持分土地出售予非土地共有人時,賣方必須要發函通知其他共有人是否優先購買。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有實際案件的出賣人繼承了8筆持分土地,而當買賣契約成立後,就必須通知其他土地共有人,是否主張優先購買權,而該案共有人超過100人,也必須耗時申調第三類土地謄本。

備妥土地謄本後,再來是申請共有人的戶籍謄本,最終以郵局存證信函發函給其他共有人。鄭文在說,後續若遇到同一筆土地有2個以上的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這時並非依照回函的時間,也不是抽籤決定,而是按照共有人原有的土地持分,按比例共同取得。

也有主張優先購買權的共有人,因和出賣人共有的持分土地8筆中只佔5筆,卻又只想買4筆,但按照「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2點第2款規定解讀,該共有人沒有權利一次購買8筆土地,但有權利主張優先購買該5筆土地,而只有同意購買4筆,並不符合「同一條件」,可能因此喪失優先購買的權利,衍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