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 依照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保護區是為了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及生態功能而劃設。圖為大潭藻礁保護區。(本報資料照片)
工商時報/王春木桃園市地政士公會理事長、國立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博士生
日前某前立委,被舉報出租都市計畫內土地保護區作為停車場之用,引起社會譁然,大家不僅疑問,保護區不能做停車場嗎?那保護區是在保護甚麼?依照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保護區是為了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及生態功能而劃設。換句話說,保護區應該就是為了防災所需要或是保護自然生態資源所劃設,基本上是不能做任何使用,我們一般人可能會認為,我只是鋪上水泥地做停車場,應該不會對環境造成影響。
其實,這種想法是很危險的,因為台灣多雨,若土地鋪上類似水泥不透水的鋪層,大雨一來雨水無法滲到土壤內,會造成地表逕流量與洪峰流量的增加,而在偏遠地區又無適當的排水設施,這常常會造成該地區的淹水或是洪災的發生,故劃設保護區基本上是希望該土地不要做任何使用。
或許會有人說,土地不能做任何使用,這不是與憲法之基本國策平均地權中,其所提倡的「地盡其利」理想造成衝突嗎?其實,利與害是相對性的,某一項土地使用若造成的傷害大於其所能帶來的利益,那這種使用對於社會是無效率的。從保護區設立停車場這件事情來看,獲利的是地主,但受害的是全民擁有的環境與安全,如果真的迫不得已,真有需要停車場的用途,地主也需循著合法程序來申請土地的容許使用,在審查程序中對於環境、防災、安寧等等都有相對應的規範,只有當地主把變更土地使用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時,政府才會允許他可以申請該項的用途。
所以當人民擁有土地時,其實隱含了其相對應的社會責任,如何去使用土地,應該想到的是社會影響而非個人利益,尤其是出租人,不能因為我把土地出租出去,只要租約有寫上違規不負責,就甚麼都不管了。雖然法律對於土地違規處罰對象是處罰行為人,如果改變土地使用的是承租人而不是地主,法律上是處罰承租人,但已經收了好多年地租的地主,基於一般常識也應該想一想,一塊甚麼都不能做的土地,為什麼會有承租人願意支付那麼高的租金代價呢?
而且都市計畫保護區依規定是不需要課徵地價稅,當地主忽然收到地價稅單之後,常理稅捐單位都會先發文給地主,其因為「違規使用」而改課地價稅。此時,地主卻因地價稅漲價了,而要求承租人調漲地租,藉此轉嫁地價稅,怎麼可能不知道自己的土地已經是「違規利用了」?這其實已經不合乎所謂的「居住正義」,居住正義代表的不僅是大家主張的住著有其屋,更需關心的是如何維護安全的居住環境。
儒家說「見利思義」,看到有利益就應當想這應不應該做? 這是居住正義,而道家主張觀察一件事物,要同時看到見「利」與「弊」,所以才有「無用之用,是為大用」之說。現今講求功利主義的社會中,一切強調事物外在的金錢價值,在土地使用分區規範中,許多看似無用的規範,事實上反而效用很大,即所謂的「無用之用」,也提醒我們在土地的使用上,不能目光短淺、急功近利,只以眼前的有用、無用來權衡評斷,當土地是保護區,它最大功用就是不做任何使用,只用來保護我們美麗的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