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新聞網 賣厝阿明
近日收到網友在詢問自家道路未徵收狀態之下,被鄰地請求通行權且被法院判決需讓出一定寬度的通行權一事表示困擾,難道自家道路就得讓出通行權嗎?
中信房屋市府加盟店李宥萱店長表示,凡事都有個準則,讓我們趁這機會一起把袋地通行權說明清楚,禮讓行人的同時也要懂得自己的權益有哪些,就讓我們一起看下去吧!
這篇我們分成四個單元來跟大家分享
- 1.袋地通行權是甚麼?
- 2.甚麼狀態之下可使袋地通行權成立?
- 3.若行使袋地通行權,寬度多少?
- 4.袋地通行權補償
1.袋地通行權是甚麼?
首先,先讓我們來了解甚麼是袋地,而其衍伸出的袋地通行權又是甚麼?
所謂的袋地,源自於日文,是指沒有對外聯絡道路的土地。
當土地因為沒有與聯外道路相連接,成為袋地時,袋地所有人在特定條件下,就可以依法對當周圍土地的所有人主張袋地通行權,以取得與對外道路的聯絡。
根據民法§787 第1項:「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李宥萱店長說明,當袋地沒有對外的聯絡道路時,會因此失去土地的經濟價值及利用價值,而為了避免類似情況發生,法律會限制袋地四周土地的部分所有權,允許袋地所有人在鄰地具有通行權,不僅方便用路人,也發揮其土地的效用。
2.甚麼狀態之下可使袋地通行權成立?
主要袋地通行權會成立,是要在三個先決條件之下,主要依次如下:
袋地沒有聯外道路,以致不可正常使用
需在必要範圍內行使
無法正常使用不是土地所有人造成之狀況
簡單來說,在綜合因素考量下,判定因為沒有與道路相連接而造成袋地無法正常使用,亦或是必須在對鄰地所有人造成最小侵害的情況下行使,才有主張袋地通行權的空間。
3.若行使袋地通行權,寬度多少?
一般來說法院會以袋地的周圍地理環境狀況、一般交通運輸工具、袋地通常使用所必要程度、周圍地所受損害程度、相關建築法規等相關因素來判定。
當袋地為建地時通行寬度是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條判定。
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連接部份之最小長度應在二公尺以上。
基地內私設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
一、長度未滿十公尺者為二公尺。
二、長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為三公尺。
三、長度大於二十公尺為五公尺。
四、基地內以私設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通路寬度為六公尺。
五、前款私設通路為連通建築線,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穿越之深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該部份淨寬並應依前四款規定,淨高至少三公尺,且不得小於法定騎樓之高度。
前項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計量至建築物最遠一處之出入口或共同入口。
4.袋地通行權補償
在民法§787第二項:「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也就是說,當有人為了行使通行權時,讓通行地造成的損害必須支付償金以補償土地所有人。
依目前袋地通行權償金沒有標準的計算方式,因法院需先確認土地範圍、位置,才得以從綜觀角度審視所有人損失程度來判斷償金的範圍。
整體上的計算方式可參考「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作業要點」第九條:
A.僅提供通行者:按同意通行當期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一次計收五十年,得准分期繳納,期限屆滿後不再收取償金。
#但屬第五點情形者,以當期申報地價加四成後據以計算。
袋地原依民法第七百八十九條規定應通行受讓人、讓與人或他分割人所有土地(以下稱應被通行地)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辦理機關得與申請人另為約定有償提供國有非公用土地通行使用:
(一)應被通行地已建築使用,致無隙地可供通行者。
(二)申請通行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現況已作水溝使用,或現況非屬現有巷道而已作通行使用者。
(三)申請通行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屬作道路、水溝等公用設施之剩餘土地,且畸零狹小,難以有效利用者。
B.提供指定袋地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者:按同意通行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百分之三十,加計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六十年之總金額,一次計收,不得分期繳納,期限屆滿後不再收取償金。
C.通行期間,通行權人要求變更通行位置時,應重新依規定申請並計收償金
D.同一範圍之國有土地,經分別受理申請通行者,應逐案計收償金。
在了解完袋地通行權之後是不是更清楚相關權益呢?其實不管是地主亦或是用路人,大家互相尊重才是現代的好公民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