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 早期許多老宅只有土地權狀,沒有建物權狀,後來都完成了建物保存登記。示意圖/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攝影
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許多老宅常出現「有土地權狀,卻沒有建物權狀」的情形,統稱是未辦保存登記,資深地政士提到,現今不動產買賣是以坪數計價,光有土地權狀卻無建物權狀,可能無法申請銀行貸款,少了貸款的加持,市場價格就會發生極大落差,所以建物登記就成了不動產保值的必要登記。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指出,目前的法令,建商會在建照執照核發時,就將區分所有建物的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公設比例計算完成,製成預售屋買賣契約書,銷售給消費者。
等房屋建築完成取得使用執照後,由起造人取得建物所有權狀,再將土地及房屋移轉登記給買方,買方收執權狀後,完成房屋點交手續。
但台灣建物登記是採任意登記,早期有一些老舊建物,當時沒有辦理保存登記,只有土地權狀,沒有核發建物權狀。鄭文在提到,依照法律不溯繼往原則,在建築管理之前沒有核發建照及使照的建物,可以主張就地合法,辦理建物登記。
而舉證責任成了能否辦理建物保存登記的重要關鍵。鄭文在說,依照目前地政事務所規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包括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2、門牌編釘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費憑證
5、繳納電費憑證
6、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7、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8、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鄭文在提到,有個案要舉證,但門牌初編時間不可考,房屋稅證明的折舊年數,比實際屋齡相差很多,用水、用電證明時間比房屋建築完成時間相距甚遠,無法舉證,讓整個案件卡關。
幸好所有權人三代都住在這個房屋,從阿公的戶籍謄本中也發現了民國58年的戶籍設立登記,順利取得了建築管理前的證明,也順利完成了建物保存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