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多欺少爭議/土地共有人攻防!根本大法「34條之1」修正後更嚴謹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土地法》第34條之1當初立法目的,主要在兼顧土地共有人權益範圍內,促進共有不動產的有效利用,不過實務辦理《土地法》第34條之1案件過程,常有未能兼顧他共有人權益的疑慮,導致大吃小、強凌弱、眾欺少等爭議不斷,相關糾紛頻傳,顯示有重新檢討修正必要,內政部也在112年8月22日修正《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並從113年(2024年)1月1日生效實施。房地產專家、地政名師蕭華強表示,《土地法》34條之1執行要點修正後,在執行上更為嚴謹,可以彌平不少紛爭。

民國64年增訂《土地法》第34條之1,是為促進共有不動產有效利用,便利其所有權交易及解決共有物糾紛。而未修正前的《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規定,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法》第34條之1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無須進行實質審查,導致大吃小、強凌弱、多欺少的爭議相當多,已嚴重影響他共有人的財產權及訴訟權益。

他共有人常有故意刁難致共有物無法處分的情形,為促進共有物的自由流通,賦予多數決買賣所有權的機制仍具意義,內政部進行修正《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並於去年1月1日公告施行。

蕭華強指出,在修法之後,業界人士常問到兩個部分,第一,以前他共有人可以買,現在不能以多數決賣給他共有人;第二,房地產這幾年價格狂漲,如何去防堵不動產共有持分部分遭「賤價出售」。

蕭華強說明,此次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修法,有五大重點

一.限制多數決處分之買受人,避免密謀和議而侵害到他共有人的權益

二.規範通知的地址與附上切結書:不同意出售之共有人放棄或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時,為使出賣人確實了解其應通知他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之義務,並避免其未盡通知義務作出不實切結,致優先購買權人權益受損

三.限制併同出賣非共有房地:數宗土地或建物合併出賣時,為避免變相以嚴苛條件阻止他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增訂除非出賣標的經法院審認具使用上不可分性或依法應併同移轉,不同意之共有人得僅就其共有之土地或建物行使優先購買權之規定

四.明定他共有人異議之項目,共四款情形可予以駁回;五.規範採訴訟阻擋多數決。

蕭華強指出,一塊土地比如有5人持分,他共有人有異議時,意指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變更或設定他項權利,在收件後至登記完畢前,若他共有人以書面提出異議,有以下四項情形:

1.數宗土地或建物併同出賣未記明各宗土地或建物價金,致無法主張優先購買

2.就其應得對價、補償及買賣條件等私權事項有爭執,並附具已向法院起訴文件

3.出賣人書面通知不符法令規定之方式及內容

4.其他損害其權益之情形,並附具已向法院起訴文件

若有以上四項情形,則登記機關可以依照土地登記規則57條予以駁回共有不動產的處分。

為因應近年來實務執行爭議,進一步平衡不動產共有人權益,《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修正之後,增修了不同意共有人程序及實質保障相關規定,並明確地政機關的審查標準,使法規與保障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