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有法可循 常見糾紛一次看

文/記者朱語蕎

銀行「限貸令」讓不少購屋族貸款難度增加,如果自身信用不佳,更難取得好的貸款成數和利率,不少人會使用「借名登記」方式,例如像是夫妻間,將房子登記在信用較好的一方,但另一方獨自出資,但這很可能在彼此感情生變後,付款的那方反而無法順利取得房產,引發更多糾紛。

所謂「借名登記」,就是當事人將自身財產以他人名義登記,但仍是自己處理、使用、處分,出名方則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雙方成立「借名登記」關係。借名登記在實務上相當常見,一般是二等親內間擔心有贈與稅問題,要求其他親屬友人借人頭購屋,或者情侶、夫妻間,由一方獨自出資購屋,但將房屋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或是想使用優惠房貸方案,而以他人名義購屋。這在新青安上路後,以及近期第七波信用管制,不少人更會使用借名登記,取得更好貸款成數和條件。

視同「委任契約」 口頭、書面都成立

因為實務上彷彿是自己購買房產,但房子卻登記在他人名下,非常容易造成糾紛。像是最常見的雙方不認帳,導致其中一方權益受損,或是有一人想將房子賣掉,但另一方卻不想。由於這類交易著在信任關係上,「借名登記」在實質上視同為委任契約,適用《民法》相關規定,因此,借名登記不論是口頭約定或書面契約,在法律上都屬成立。

六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郭俊廷表示,實務上常見民眾把「借名登記」與「信託契約」或「贈與契約」混淆,以「信託契約」來說,根據信託法第1條,信託是指委託人將財產移轉或作其他處分,受託人依照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關係。關鍵在於,受託人對於財產有管理或處分權限或事實,且其目的要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

而「贈與契約」根據民法第406條規定,「贈與者為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財產無償給予對方,對方允受之契約。」郭俊廷說,雖然出名者與受贈者外觀都是物權登記名義人,但借名登記及贈與契約的差異在於對財產管理、使用及處分權限的行使差異,受贈者可自由居住、出租或處分房子,不像出名者僅為登記名義人。

在房地產實務上常出現的借名登記糾紛,專家表示,多數來自合夥投資不動產,為節稅或是貸款等考量,借用他人名義登記,但因為舉證不容易,又有逃漏稅之虞,因此某一方擅自出售,雖有違約情事,卻不容易有機會求償。

出名者小心背負巨債 信用跳票

對出名者來說,除逃漏稅等問題外,過去曾發生房地產價格修正,其他投資人拒絕繼續出資,出名者還可能背負巨債,不可不注意,想要自保,不借名是最佳的方式。而使用借名者的風險在於,要是登記名義人存心出脫標的,使用借名者除非能舉證,不然幾乎無機會翻盤,若不得不借名登記,最好能另訂契約並且公證,同時做好資金流,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永慶房屋業管部協理陳賜傑表示,過去就曾有受害人讓朋友將房子借名登記在自己名下,沒想到卻遭到朋友欺騙,不只利用受害人的信用換得更好的貸款條件,還做高房價向銀行超貸,繳款時卻人間蒸發,受害人需要支付所有貸款,若不繳款房子就會被法拍,除了影響受害人的信用之外,因為當初詐騙人以不合理高價購屋,使貸款總額更超出市價,即使賣房也不夠付。

陳賜傑提醒,不要以為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就安全,很多人是抱持著相信朋友、幫助朋友的心態借出人頭,甚至還能小賺一筆報酬,但卻小看其中的風險。首先,因為人頭不是實際購買人,可能無法掌握屋況與房價的所有資訊,或許就給了有心人機會,可以用AB約做高房價超貸。未來房屋轉手若有獲利,人頭也是名義上的納稅人,還可能面臨鉅額房地合一稅。其次,若是實際購買人繳不出貸款,登記名義人也無法負擔,房子恐怕就會被法拍,如果法拍價格不如當初貸款總額,還得揹負債務,就會影響登記名義人的信用,未來若有急用錢或申請貸款的時候,信用不良可能會增加難度。

另外,借名登記如果牽涉做高房價,向銀行超貸、造假實價登錄等行為,登記名義人也可能被認定為共犯,觸犯《刑法》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詐欺等罪。一旦被查獲,除了刑事責任,因為有詐騙銀行貸款的意圖,也可能被銀行追討不當得利的價額,甚至要求立刻立刻還清

郭俊廷表示,實務上常見的借名登記,很多是為了避免地價稅的累計課徵產生高額稅賦,找人頭登記購地,或者父母先以子女名義買房登記,日後再決定是否要贈與給子女。但借名登記常見出名人擅自轉賣出售,致借名者財產損失,建議雙方在借名登記前,要先簽立書面合約,而借名人也要保留水電費單、房屋地價稅單或收租單據等,以證明房產僅是借名在他人名下,仍由借名人管理、使用及收益。

但倘若出名人已將房產賣出,目前最高法院決議認為出名人是有權處分,借名者僅能要求出名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很難拿回房屋所有權,不得不當心。

返還房地所有權 仍要繳土增稅

另外還要注意的是,若當事人要求名義登記者返還房地所有權,依《土地稅法》第28條前段規定,已規定地價的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在借名登記契約關係下,只是可以請求名義登記者返還所有權,但先前借用的名義所為的土地移轉登記仍為有效。

因此,即便經調解成立,雙同意將土地所有權再登記回原實際出資者,該次調解移轉仍為土地稅法第28條所謂「土地所有權移轉」之範圍。稅務局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再登記回借名人的原因,不論是判決移轉、調解移轉或和解移轉等,皆屬另一次的所有權移轉行為,必須申報移轉現值。

不過,此種移轉,非屬契稅條例所規定應申報繳納契稅的範圍,包括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是以借名登記返還房屋案件,因此免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