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 繼承農業用地即使國稅局核定免徵遺產稅,但繼承人應自承受之日(即繼承日)起5年內,持有該農地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倘繼承人於5年列管期間內出售該農地,國稅局將依法追繳遺產稅。
文/記者林耀文
小李3年前繼承阿公留下的台南鄉下一筆5分農地,小李即從北部返鄉耕種農地,也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且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並取得免稅證明。小李去年將其中約2分農地轉售給朋友小張,一起做返鄉耕種青年,沒想到日前卻接獲國稅局通知,要求小李將售出的部分農地補繳遺產稅,讓小李才明白繼承農地即使持續做農業使用,也獲得遺產稅免稅證明,但管制期5年期間只要移轉農地,就需補繳大筆遺產稅!
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農業用地,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核定免徵遺產稅,繼承人應自承受之日(即繼承日)起5年內,持有該農地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倘繼承人於5年列管期間內出售該農地,國稅局將依法追繳遺產稅。
國稅局說明,為配合農業主管機關的農業政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係以被繼承人所遺「整筆」農業用地為基準,如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時係採分別共有登記,且部分繼承人於繼承取得所有權後,將所繼承的持分農地出售,國稅局將就被繼承人所遺的整筆農業用地補徵遺產稅。
但是,如繼承的持分農業用地,先行辦理土地分割後再出售,依財政部92年4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909號令釋規定,得僅就分割後出售的農地,補徵遺產稅;或所遺農地雖未辦理土地標示部分割,但能提示有效的農地分管契約,且分管面積與所移轉出售持分相當,依財政部98年8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800224880號令規定,亦可僅就實際移轉部分補繳遺產稅。
稅務專家舉例說明,被繼承人老王於110年8月過世,遺留有1筆A地號土地(持分全),繼承人經取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辦理遺產稅申報,經國稅局核定免徵遺產稅,並由大明及小明2人辦理繼承登記(持分各1/2),A地號土地於112年6月6日申經地政機關辦理共有物分割為A1及A2地號(面積各半,持分全),分別由大明及小明取得A1及A2地號土地。
後來,繼承人大明於112年8月2日出售分割後A1地號土地,小明則就分割後A2地號土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依前述財政部92年令釋規定,該局僅就大明承受自被繼承人老王所遺A地號土地,先經分割後再行出售的A1地號面積部分,追繳被繼承人老王遺產稅。
稅務專家提醒,繼承人應注意原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自繼承人承受日起5年內應持有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始符合減免要件,倘於列管期間內有移轉或是違反農地農用的情形,國稅局都將依規定追繳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