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韋帆/綜合報導
台灣高齡化,不少人都要面對繼承問題!有些老父母想將遺產指定給最孝順的子女,這樣做可以嗎?新北市經紀人公會理事長、金門地政士事務所所長蕭琪琳表示,「邏輯上可以,最好生前就完成贈與移轉,否則依照台灣現行法律,想用遺囑指定,其他子女同樣會有『特留份』,長輩生前意志難以透過遺囑延續。」
依台灣現行法人,遺產繼承人會有所謂的「特留份」,「特留份」是指被繼承人如果有2位以上繼承人,即使立好遺囑,指定某繼承人接收全部財產,其他繼承人依舊可主張並取得自己原本繼承持份的1/2。
老媽媽立遺囑指定繼承人 還要其他繼承人同意
一位老媽媽丈夫已逝,膝下有三子,小兒子特別孝順,於是媽媽想死後,將手頭上唯一一間房產給小兒子繼承,於是寫好了遺囑,她說,「小兒子特別孝順,大兒子、二兒子則是長年在外,很少回家,所以房子想給小兒子,應該沒問題吧?」
蕭琪琳表示,「邏輯上可以,但需要大兒子、二兒子都同意簽署未來拋棄繼承的同意書,否則大兒子、二兒子仍會擁有特留份,一旦依法主張其權益,老媽媽的規劃就會立刻被打破,特別要注意的是,無論是老媽媽的遺囑,還是其他兒子的拋棄繼承同意書,一定要找法院認證的公證人進行公證,才能確保未來沒問題。」
「特留份」早該修法
蕭琪琳指出,台灣許多法律早年草創都是參考歐陸法系,事實上,這些國家早已陸續修法,而台灣則停留在上古時代,「特留份」這種奇葩的規定,他國大部分都已經修法完畢,而台灣則是多年未修繼續沿用。
他提醒立院官員、民代們,對於死者而言,延續生前意志相當重要,「特留份」這樣的規定,會讓長輩們的死後意志無法延續,對於提倡民主的台灣而言,相當奇葩,建議應盡速修法,畢竟每個人無論是生是死,都應該擁有財產自主權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