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柯先生(化名)在一間科技公司的桃園廠上班,上的是大夜班,於是他就近買房方便休息,假日就回新竹與老婆、小孩同住。桃園這間房持有不到一年賣出,賺300多萬元,之後柯先生回新竹購屋,申請部分重購退稅169萬多元。不料,南區國稅局駁回,認定桃園屋不是柯先生的生活重心居所,不具備「實際居住」的經濟實質。
柯先生不服,提供了桃園屋內照片,證明他真的有去住,房子裡面有家具、有設備,柯先生想告訴國稅局的是:這裡有有個人居住使用的痕跡。
南區國稅局指出,「這不單是有沒有住過的問題,而是桃園的房子是不是他們實際居住重心的自住房地」,很顯然不是,因為柯先生一家就醫地點都在新竹,生活重心在新竹,桃園的房子並不屬於重購退稅政策要扶助的標的。
納稅人說明桃園是有需要才買的房,而且買了純粹自己住,與出租、投資、炒房無關,但是南區國稅局咬緊這間房並並不是一家人生活重心所在。像柯先生這樣的案例不是少數,最近很多自住房地都不被認定「實際居住」,申請不到重購退稅。
先簡單的理順柯先生案子的時間序列:
- 111年6月2日(登記日),以1,600萬元買入桃園一戶房地。
- 111年7月18日,與房仲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使用狀態填載「空屋」,標的現況說明書中的所有權持有期間有無居住欄勾選「否」。
- 111年7月18日,和委託銷售同一天,柯太太遷入戶籍。
- 112年1月13日(登記日),賣桃園房地。
- 112年1月31日,申報房地合一稅。南區國稅局核定 課稅所得389萬多元、稅額175.4萬多元。
- 113年1月12日(登記日),買進新竹房地,總價1,550萬元。
- 113年2月2日,申請部分重購退稅169.9萬多元。
- 113年4月10日,南區國稅局否准退稅。
國稅局提三證據 證明無「實際居住」
南區國稅局提出三點證據,證明桃園房地客觀上並無「實際居住」的經濟實質:
一、判斷不是買來住的。國稅局說,柯先生買進桃園房地一個多月後,旋即委託出售,而他在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上,也在使用狀態一欄填「空屋」,在標的現況說明書的所有權持有期間的有無居住欄,勾選「否」;其三柯太太在委託銷售當日才遷入戶籍。
二、水電用度極低。柯先生持有桃園房地期間(111年6月2日至112年1月13日),兩個月一期的實際用水度數為1度、1度、0度、1度,兩個月一期的用電計費度數為67度以下或基本度數40度。
三、非生活重心的住居。持有桃園房地期間,柯先生、柯太太及其未成年子女就醫地點都在新竹市,水費通知單寄送通訊地址也是新竹,並不是寄到桃園。
柯先生表示,他在科技廠上的是大夜班,晚上8點半到隔天早上8點半,下班後回桃園房地休息,已經是白天了,不需要開燈,沒買家電,衣服都送洗,很少用水、電。至於銷售契約載明空屋,純為方便出售,不是沒住人。
財政部的訴願會支持國稅局的認定,柯先生賣出的桃園房地不是實際居住重心的自住房地,不符重購退稅扶助自住需求換購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