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法上路 農地判死刑? 專家建議 拉高堆疊給付、農地包租代管解套

文 / 游昇俯

《國土計畫法》明年上路在即,因土地農用讓交易價格受到影響,部分人士喜歡宣稱被劃入「農業發展地區」土地是被「判死刑」,前環保署副署長、律師詹順貴認為,農業部門應逆向操作投入更多資源,現在農地種電租金每公頃40萬元,農業堆疊式給付目前約10幾萬元,應拉高至其8成、30餘萬元,對農地的保護會更好;並可引進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概念,由農業部以每公頃30餘萬元向欲離農的老農租地,再轉租給青農,保護農地農用。

國土計畫法預定明年4月30日上路,但近來有多名立委提出修法草案希望展延期限,成功大學國土研究中心今(8)日舉辦「國土計畫法延後執行利與弊─專家論壇」,邀請詹順貴、成大都市計劃學系教授黃偉茹、臺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副教授黃麗玲、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副教授辛年豐等人與談。

詹順貴指出,《區域計畫法》的特農、一般農轉軌到國土計畫法的農1、農2,權益不變,同樣是做農用,何來「判死刑」的說法,背後其實是擔心土地交易價格受影響;執此說法的人,固然有已無力耕作、想離農的老農,聲音最大的還是投資客。

詹順貴說,農村有俗語「田地第一、妻子第二」,意謂農地不可侵奪,前農業部長陳吉仲也常以這個說法說明土地對農民的重要性,認為國土計畫不必倉促上路,但這句話背後指涉的是以土地營生的生活尊嚴,也不是交易價格的高低;外界質疑往往「一線之隔」,我的農地是農發區、鄰地卻是城鄉發展區,實際上無論怎麼畫都會有「一線之隔」,關鍵在是否有規劃的合理性。

黃偉茹則指出,現行區域計畫法有土地分區、使用編定,實際發揮管制效果的是編定,但建築發展又不見得依照編定或分區,造成所謂「合理但不合法」的情況,特農、一般農土地中夾雜非農使用的編定,卻又無法引導轉型;但國土計畫法限縮非農使用的同時保障既有權利,以國土保育地區、農發區的工廠為例,僅限原丁建用地,其餘禁止,丁建還有機會轉型低汙染使用,如住宅、零售設施、辦公處所等,這在區域計畫法是不行的。

國土計畫法還有工具讓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另訂土管。黃偉茹表示,陳吉仲曾說有3、4萬公頃的河川地支持著國內糧食自給率,若是劃入國保1將無法農用;但現行目的事業法規《水利法》規定河川地農用具有適法性,國土計畫法第4條則賦予地方政府另訂土管可能性,可調整免經許可使用適用範圍,容許農作使用不是問題。

黃偉茹說,國土計畫制度能減緩區域計畫法所造成困境,地方上在國土計畫如期上路前提下推動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國土計畫法若展延將「失信於民」,且包括鄉規已投入2.2億元,功能分區投入逾10億元,「難道要重來一遍」;並且今年光是3月至8月間,使用地變更案件已暴增234件,國土計畫展延若未搭配變更收件落日條款,農地流失恐再加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