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規約離譜 網友批「以為法院」 官員:不得抵觸法律

聯合報/ 記者趙容萱、陳宏睿/台中即時報導

不少社區大樓為提升居住品質,規約五花八門,常見的如汽車車格位禁推放雜物、汽車格只能停汽車等;還有像寵物不落地、禁養寵物、禁止陽台抽煙等,甚至網友列舉11條規約,直言以為區權會是「法院」。

中市住宅處表示,社區規約經區權會同意,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凌駕法令之上,一旦有糾紛,例如住戶違規但不願受罰,仍得打官司判定。

律師江彥儀說,依照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若是區權會決議通過(區分權人及區分所有權比例2/3出席,出席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3/4同意),即可全面禁止飼養寵物,現行法規沒有限制大樓禁養寵物,若有飼養毛小孩的家庭,在買屋或租屋時,就需特別留意。

台中市住宅處公寓管理科長楊勝淵說,社區規約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具法律效力,但不能凌駕或抵觸法令等,若住戶不服規約罰則,送法院裁處。

台北市、桃園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委員陳世鴻說,從調處經驗分析,社區規約仍有所限制,例如不能違背善良風俗、法令等,也不能規範非住戶(外人),也不能有侵權行為等。

陳世鴻指出,最常見糾紛房仲代屋主帶民眾進社區看房,被管委會要求索取看屋費、帶看費,甚至不從阻擋進社區;社區規約不能規範外人,管委會不能向管委會收取費用,若阻擋恐涉強制罪。常見還有外車進入社區被上鎖,這也恐涉強制罪。

他指出,社區規約不能侵權,例如住家陽台抽菸,因屬住戶私領域,一旦送法院恐敗訴,住戶外牆若要架設廣告牆、管委會收取費用,需要經過屋主同意;常有糾紛是社區停車格堆雜物上法院,因違反空間使用,通常住戶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