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黃男的行為,縱使違反都市計畫法,也應由主管機關處罰,判決黃男無罪確定。(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
一家建商指控,彰化縣黃姓男子繼承一小塊土地,該土地位於建商建案騎樓前(畸零地),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黃男架圍籬阻礙通行,要求建商用200萬元買下土地,之後雖拆圍籬,卻破壞地面堆置混凝土塊阻礙通行,彰化地檢署提起強制罪(不作為犯)公訴,彰化地院一審與台中高分院二審卻都認為,黃男行為不符合強制罪的暴力要件而判無罪,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建商指控說,黃男繼承彰化縣線西鄉一處土地,此土地位於該建商的建案騎樓,是對外通行必經之地,也是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不得從事非道路的使用,黃男卻在2020年7月,先是架設圍籬,建商協商時,黃男拒絕移除,還要求用200萬元買下土地,建商遂於2021年向彰化縣政府提出檢舉,黃男才在同年2月8日,在線西鄉公所勘查前將圍籬移除。
不料,事隔2天,黃男又在同年月10日,雇工把此土地的地面混凝土打碎,將混凝土塊(水泥塊)堆置地面,嚴重妨害建商等人的通行權利,建商再向線西鄉公所檢舉,公所同年4月通知黃男恢復原土地狀態,黃男拒不移除,彰化地檢署偵查後,針對黃男雇工敲碎地面混凝土部分不起訴,但針對黃男不移除混凝土塊,認定是「不作為犯」,對黃男提起強制罪公訴。
黃男於彰化地院一審時說,他的土地尚未開闢為道路,不論是設圍籬或打碎破壞地面,建商等人都能從騎樓兩旁走至道路,不影響通行權利,至於他「並未回復原狀」的不作為,他強調,自己並未另外製造任何侵害他人法益的風險。
彰化地院認為,黃男的土地尚未徵收開闢道路,不論是設圍籬或堆水泥塊,建商與建物使用人都能從騎樓兩旁走到道路,至於彰檢認為,黃男用「不作為」(一度不移除圍籬),達到用強暴方式妨害他人行使通行權利,但法官卻認為黃男的不作為,不符合強制罪的強暴概念,判決他無罪。
彰檢上訴二審,並強調黃男妨礙建商等人「正常通行」權利的危險,卻拒不回復原狀,聲明撤銷一審判決,改為適當合法的判決。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仍認為,黃男上述行為,縱使有妨礙指定目的(道路)的使用,仍僅是違反都市計畫法,由主管單位處以罰鍰,黃男不構成刑法的「不作為犯」,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