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將上路 非都農地符合2要件可變建地

國土計畫法2025年5月1日上路,施行近50年的區域計畫法將配合落幕,未來非都市計畫土地在國土計畫法體制下,將改依國土功能分區進行土地使用管理。新竹市政府今提醒2要件,若市民在編定為不可建築的非都市土地中,舊房屋仍存在加上有居住使用,且擁有既存實施建管前或公告編定前的合法房屋相關證明文件,可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編定為建地,保障自身權益。

地政處表示,1974年區域計畫法實施後,各縣市的非都市土地在1976年至1985年間,陸續完成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類別編定作業,若一筆土地中若只有部分土地已作建築使用、已依法完成基礎工程者或已領有使用執照者,會以土地的主要使用型態來辦理用地編定,待未來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分割後再予更正編定。

地政處舉例,市民王先生1971年間在竹市山坡地範圍內有一筆土地,大部分面積作農業使用,小部分土地有建築物作住家使用,並領有使用執照,因此在編定當時就會編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現今若其建築物仍然存在,王先生就可檢具編定當時合法房屋的證明文件(如水電證明、稅捐、設籍或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等),經審核無誤後即可申請更正編定,並將分割出的土地變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地政處說明,非建築用地若要辦理更正編定為一般建築用地,應檢附非都市土地公告編定前或實施建管前的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以竹市而言,應於1984年10月15日以前已存在的合法建物,但如果「田」地目土地,已存在時間要提前至1973年10月15日前。且用途必須是住家,也就是說房屋如果用途若是「農舍、畜禽舍」並不符合更正編定要件,請市民多加留意。

地政處補充,非都市土地更正編定為「一般建築用地」要同時具備2項要件,分別為編定公告或實施建管前已為合法房屋的證明文件,以及實地勘查時確有合法建築物存在。土地符合前述條件者,所有權人可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先由地政事務所審核後,再邀相關單位現勘確認合法建物範圍,並報地方政府核准後完成更正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