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記者朱語蕎
6月是結婚旺季,揮別前3年疫情陰霾,不少人選在今年共結連理,雖然近期房市買氣轉弱,但剛性需求依舊暢旺,不論是已結為夫妻、還是仍在情侶階段,想共築愛巢,牽扯到「金錢」方面的合資問題,或是簽署契約,都要更加謹慎小心。
不少情侶在婚前就興起買房同居念頭,一方面磨合彼此生活模式,一方面以房貸取代租金,把錢花在自己的房子上,更有踏實感,但共同合資買房其實要注意的地方不少,尤其未婚情侶一同買房,常會因礙於情意,少了現實方面的協商和考量,事後常衍伸不少糾紛問題。
大家房屋企劃研究室總監郎美囡表示,房屋會有貸款、登記所有權人、未來售出與否、繼承處理等的諸多問題,因此建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應事前清楚規劃,將金流證明彙整留存,避免問題發生時,因紛爭傷了和氣。
產權若共同持有 出資比例要明載
住商不動產客戶服務部首席協理吳光華表示,情人合購房屋事後分手翻臉對簿公堂的情況時有所聞,在所有權登記的部分,為能保障雙方權益,登記在兩人共同名下時,要先闡明兩人之間的出資比例,同時也要要求代書在建物及土地所有人登記時載明分別持分比例,建物及土地謄本要分別依照兩人的持分比例來各自持有,避免日後為了房子產生糾紛。
此外,若一間房子有兩個人或兩人以上共同持分,要出售時一定得由全部的共同持有人同意,或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才得以出售,因此,情侶之間要共同購買房屋當作愛的保證之前,還是要三思而後行。
時下常見的糾紛是男方出錢,把房子登記在女方名字,分手時女方認定當時是「贈與」,但男方堅持是「借名登記」,因而鬧上法院,專家建議,購屋為確保雙方權益,可採「反設定」或是「預告登記」的方式,當一方有變掛,另一方則能受到相對保障。
舉例來說,房子若是男方出錢,但要登記女方的名字,男方可以反設定抵押權在權狀上,共同簽訂契約並去公證,若最後翻臉分手,而女方又不返還房子,男方就可強制執行。
婚後購屋屬共同財產 出售獲利雙方均分
近年由於女權意識高漲,買房已不再只是男方責任,不少妻子也共同出資購屋,夫妻一同購屋首要問題就是:房子該登記在誰的名下?專家表示,若雙方在結婚前購買房子,則產權就屬登記方的個人持有財產,就算日後結婚,仍屬於登記人所有,也就是說,未來產權登記人可隨意賣掉房子,不需要另一半同意,且不需要均分賣屋獲利所得。
但若是在婚後購屋,則不論房子登記在誰名下,都屬夫妻共同財產,雖然登記人依然可不需另一半同意賣屋,但賣屋所得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另一半有權利要求獲利均分。
此外,不論房子登記在誰名下,只要雙方都有出資,就應該保留所有付款單據,像是房屋頭期款、各期貸款,甚至包括當中所購買的家具、裝修費用等,假設未來感情生變,才有權利拿回已繳的款項。
而房子若同時登記在雙方名下,則應在買賣契約註明兩人出資比例,同時也要求代書在建物和土地所有人登記時,載明分別持有比例。
住商不動產企研室執行總監徐佳馨就建議,婚後共同購屋,最好採取聯名登記,雙方都各留一份權狀,這樣未來不論是哪一方想賣屋,都需要另一方同意,且賣屋所得都屬於雙方共有。
信用條件佳當「借貸人」 另一人「連帶保證人」
21世紀不動產企劃研究室襄理董家菱建議可以採用「聯名登記」,如此一來其中一方要處分房產,需經他方同意,且處分的所得亦屬雙方,可避免不必要的爭議,不過採用聯名登記也有缺點,因為申請購屋貸款只能為一人,貸款人卻僅擁有一半的產權,可能讓購屋貸款無法談到較漂亮的成數與利率。
至於買房最重要的貸款部分,由於多數的銀行都不接受房貸「共同貸款制」,比較建議的做法是由經濟條件較好的一方當「借款人」而另一方則當成「連帶保證人」,更有機會以較好的條件借到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