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交易虧損 三年內抵減

圖 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後,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後取得房地,不管是虧損或獲利,都必須在移轉登記日隔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報 資料庫)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後,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後取得房地,不管是虧損或獲利,都必須在移轉登記日隔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房地合一交易若有虧損,可在交易日以後三年內抵減房地合一交易所得,不過要留意三年折抵期限,若超過期限,國稅局將不准認列。

國稅局官員表示,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案件,房地交易獲利或損失的計算,是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以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交易獲利所得必須課徵房地合一稅;交易若經核定產生虧損,可自交易日後三年內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

國稅局舉例,甲先生2016年10月10日以總價850萬元買入A房地,2018年1月5日以總價900萬元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共120萬元,申報房地交易損失70萬元(出售總價900萬-取得成本850萬-取得改良移轉費用120萬),並由國稅局核定交易損失。

之後甲先生又在2022年3月3日出售2019年買入的B房地,交易所得為200萬元,此時甲先生申報減除出售A房地的損失70萬元,但因已超過損失交易日後三年度的抵減年限,因此國稅局否准認列,核定補稅。

另外,國稅局官員表示,房地合一稅2.0上路後,包括取得費用、改良費用及移轉費用如果產生損失,其中移轉費用可列舉提示證明文件,但如果未能提示證明文件,推計費用率為3%,並以30萬元為限。

國稅局呼籲,民眾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案件,應注意房地交易盈虧互抵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熟悉《所得稅法》,遭國稅局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