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 繼承權利不是說讓就讓,還是得照民法規定的順序處理。(資料照)
文/記者朱語蕎
老一輩的重男輕女,尤其在遺產分配時,更顯而易見,日前就有一個繼承案件,阿嬤在今年9月往生,繼承人有有阿公及其兒女4女1男,前面4個都是姐姐,只有老么是男生。
而這個最小的兒子也生下一名男生,讓阿公相當開心,更希望直接把阿嬤的遺產跳過兒子,讓這個金孫獨得,於是希望兒子先去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權,由孫子代替爸爸和4位姑姑們協議分配,再由金孫取得阿嬤名下所有不動產,剩下的少許現金,讓姑姑們均分。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鄭文在表示,這看似合理,但民法的規定卻不是如此,依據民法1138條規定,如果弟弟完成法院拋棄繼承,他的繼承權將由4位姐姐取得,屆時,這位長孫完全沒有繼承權,除非4個姐姐都一起拋棄繼承權,阿嬤的遺產才會到孫子輩,再由這個長孫和阿嬤的外孫們協議分割阿嬤遺產。
因為擔心外孫們也來搶遺產,於是阿公第一個反對,辦理拋棄繼承權的手續,嘎然而止。至於有繼承權的兒子也不解,「我把權利讓給我兒子為何不行?」
鄭文在說,依據民法1140條規定:1138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是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也就是爸爸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才會由長孫和姑姑們協議分割阿嬤的遺產,法律才會賦予長孫繼承阿嬤遺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