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科工程師調竹科,稅局憑這幾點,要他賣房適用45%房地稅

圖 有南科工程師因為調職,順手賣房,卻被國稅局說,賣房跟調職無關,還是得要負擔45%的房地合一稅。房市示意圖,非新聞事件當事人。 記者許正宏/攝影



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蔡先生(化名)住台南,是南科的工程師,109年1月買進一戶大樓住宅,還來不及入住,公司通知升職,但調任竹科,於是蔡先生9月賣掉房子。他申報適用房地合一稅的非自願性因素,被南區國稅局駁回,適用稅率由20%調升為45%。怎麼會這樣?

南區國稅局官員說,蔡先生一家在台南另有住所,和老婆、小孩住在一間自有的透天厝中,而公司在新竹提供員工宿舍,蔡先生調任新竹,有宿舍可以住,「蔡先生沒有因為調職而需要賣房。」調職與賣房兩者間沒有明顯的因果關係。

稅局決斷 調職與賣房無因果關係

官員說,南區國稅局審核調職這項非自願性因素,會看「經驗法則」與「社會常情」,蔡先生的調職和賣房是差不多時間發生,但顯然因為調職被迫賣房的理由不合常情。「沒有因為調職要賣房的急迫切。」

蔡先生的案子出現一個新的判別模式,如果在原工作地還有房子,新的工作地有公司提供的宿舍住,想適用調職的非自願性因素有困難。

蔡先生申報適用非自願因素,第一線稅務員就直接拒了,理由是不符合形式要件,蔡先生沒有在售出的那戶大樓住宅設籍。

財政部在110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0號重新公告非自願性因素,有七種情況,第一種就是調職或被迫離職,符合非自願性因素,房地合一稅可以適用20%的稅率。蔡先生同年買進、賣出,持有期間不滿一年,適用45%的稅率,以調職被迫賣房這項非自願性因素申報適用20%稅率。

非自願性因素賣房解釋令

解釋令描述的情況是: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等因素,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是要件之一,蔡先生一家沒有在大樓住宅設籍。

如果買進來之後,突然調任,都還來不及裝潢,遑論設籍入住?蔡先生不服,向南區國稅局申請復查,房地合一稅是向售出不動產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蔡先生到新竹上任去了,由蔡太太出面說明,蔡太太就是這麼反問的。

蔡太太問對了,爭取到未設籍也適用非自願性因素。蔡先生是在107年1月向建商購買預售屋,109年2月交屋,而公司通知蔡先生10月調任新竹,蔡太太表示,來不及裝潢好,入住。

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雖然要件要求設籍並居住,但並不是沒有轉圜的餘地,當初會這麼要求,是不希望納稅人賣出投資的房子,而掛到非自願性因素上。如果真如蔡太太所說,國稅局可以通融。

但案子沒有如蔡太太預期地結案,國稅局還做其他的調查。國稅局詢問蔡先生的公司,公司答覆,調職屬實,調職的時間和賣房的時間差不多,這點證明對蔡先生有利。只是,公司表示,已安排好蔡先生北上住的地方,公司有提供員工宿舍給他,這點對蔡先生不太妙。

再來看台南的情況。蔡先生一家是住在台南一間透天厝中,透天厝是自有的,所售出的大樓住宅就在透天厝住家附近,而這兩間房離蔡先生工作地南科有段距離。

官員指出,如果所買大樓住宅在南科附近,與工作還聯繫得上。

又或者,夫妻感情不睦,分居,蔡先生必須另找住所,因為要照顧小孩,得離透天厝很近?官員說,查證結果,不是。蔡先生夫妻感情很好,復查案還是蔡太太代夫出馬。

綜合判斷,官員說,符合非自願因素都要有其緊急性,有個急迫的情勢,急著賣掉現有工作地的不動產,到下一個工作地置產。「既然公司有提供宿舍,就沒有緊急的情勢。」

而從經驗法則和社會常情判斷,官員指出,蔡先生的大樓住宅比較屬於投資型的,而不是買來自家住的。

南區國稅局駁回蔡先生的復查。核定蔡先生繳交18萬元房地合一稅。

國稅局算給你看

〔(770萬元賣出價-679萬元買進價-2.7萬元契稅-6.1萬元變更工程費-3.2萬元其他費用)-(779萬元×5%)設算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0.6萬元〕×45%=18萬225元房地合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