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同學合租大樓 室友輕生他慘被求償百萬結果出爐…

圖 朋友一起合租房子卻發生有人輕生的憾事,室友需要負賠償責任嗎?示意圖/PEXELS




記者唐主桂/綜合報

房屋一旦因為發生了輕生的事件變成凶宅,就會對價格產生極大的影響,對於將房屋出租的房東來說,所造成的損失可能遠遠超過租金收益,因此便會向相關人士提出求償。

2020年6月,三名大學同學合租了位在台南市的仁和新世界社區一間房子,不料在8月,其中一名租客卻在房間門口旁上方以電線上吊自縊身亡,房子因此成為了凶宅,房東依照簽訂的租約,認為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房屋,憤而向當初負責簽約的同學求償117萬8459元。

當初負責簽約的同學則主張三人僅為大學同學,是因為財力有限,因而共同租賃家庭式房屋節省租金,各有各自的房間,皆各有門鎖管制,不得隨意進入他人房間,生活亦各自獨立互不影響,因此彼此之間並不是屬於民法第433條規定之同居人,而事件發生當時,他也已經大學畢業、在外工作,回到住處時並不知道室友已經輕生。

不過法官認為,首先房東所引用的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侵權行為,雖然租客在房屋內輕生,但並不能確認他是否是故意侵害他人財產上利益而構成侵權行為,因此並不採認。

而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的民法第432條部分,法官則認為房屋實際上並未發生毀損、滅失或功能損壞之結果,儘管民法第433條規定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由於輕生的租客並不符合民法第184條規定須負賠償責任,因此無從究責。

雖然室友同住,但法官認為房間各別、生活自理,彼此之間並非監護人、親屬等,對於彼此並沒有監督義務,對於彼此身心狀況可能也難以知悉,無法認定承租人是否有未盡注意義務之處,因此判決房東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