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意「優先購買權」 買賣房地、法拍屋適用

圖 共有房屋或土地出售,賣方應以存證信函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應在10日內回函主張。




文 Yahoo奇摩房地產編輯部 /連珠君


從長輩那繼承來的土地、房屋,與其他親戚共同持有,有天突然收到存證信函,通知售出土地、房屋,是否願意以同樣條件承購,這是怎麼回事?其實這就是優先購買權,若有意承購,記得在收到通知10日內回函承購意願,但若是公同共有,則要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才能主張優先購買權。

促進不動產有效利用

為了促進不動產的有效利用,避免土地所有與土地利用分離,法律制定優先購買權,立法意旨在減少共有人數,消除共有產生的糾紛,以及讓地上物跟土地同歸一人所有,當基地、房屋出賣或法拍時,其共有人、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贈與、繼承等不在適用之列。

當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應以存證信函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應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0日內表示是否優先購買,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若是法拍不動產,優先購買權人可於開標當場,直接向法院主張要行使優先購買權,書記官也會於拍定後發文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應於拍定後15日內主張該權利。

優先購買權分為債權及物權性質,永慶集團契約部經理陳俊宏指出,債權的優先購買權法源在《土地法》34條之一,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物權的優先購買權則是《土地法》104條及107條,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在這裡的承租人指租地建屋之人,而非一般租屋人。

上述兩者的法律效果不同,當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就將所有權移轉登記給第三人,債權性質的優先購買權人,也就是其他共有人僅能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其移轉行為仍然有效,但物權性質的優先購買權人(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得主張移轉行為無效,並要求恢復原狀。

陳俊宏表示,實務上最常見出售共有房屋,依照《土地法》34條之一,只要人數過半、持分過半就能出售該屋,或是持分超過3分之2,不限制人數,也能出售該屋,不同意出賣的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

共有人按持分比例優先購買

但並非所有優先購買權人的主張都能成功,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日前有共有人將一筆持分8分之1的農地出賣給第三人,賣方以存證信函通知另外20多位共有人,竟收到10位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回函,原買方無緣承買,改由回函的共有人,按目前名下的持分比例優先購買。

但在整理案件時卻發現,10人當中有8位共有人的所有權權屬於「公同共有」,僅有2位屬於「持分共有」,依據內政部93年11月3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6195號函「公同共有物」之其他權利(優先承買權)行使,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須經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因此,部分公同共有人無法主張優先購買權,只能由另外2位持分共有人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