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跨國戀最終以房產爭議收場!一名越南籍女子小親(化名),控訴前男友阿福(化名)在分手後,竟反悔拒絕將她出資購買的房產過戶回來,讓她忍無可忍提告。法院審理後,認定兩人確實存在「借名登記契約」,判決阿福必須將名下1/2持分房產移轉給小親。
根據判決書,小親指出,兩人交往期間同居密切,為了在台灣扎根,她於2023以300萬元買下一處房地。然而因為自己是越南籍,沒有勞保與薪資證明,貸款難以核准,才與男友阿福達成「借名登記」默契,房子她出頭期款、她繳房貸,只是暫時借阿福的名字貸款、登記一半所有權。
她也強調,所有費用都是她付,連房貸代墊的部分,她也完整匯回給阿福。為了證明,她提出銀行轉帳紀錄,包含2023年11月一次匯41708元給阿福、備註「我的房子貸款費用1到7期」,以及後續每月以她帳戶繳納的紀錄。
但兩人於2024年初分手後,一切開始出現變化。阿福不但搬離住所,卻對借名登記關係矢口否認,反稱:「我們一起買房、一起住,鑰匙也都有,我還有繳前面幾期房貸。」甚至辯稱房子是雙方共同生活的象徵,並非借名。
不過,小親提出更多資料,包含持有所有權狀正本、稅單、水電、管理費、火險等所有支付證明,且分手後阿福並未要求歸還所有權狀,反而在對話中說出:「房子等妳貸款繳完,再去過戶。」、「傢俱都是妳挑的,我只是先出錢幫忙買。」甚至提醒她:「火險妳趕快去繳,不要讓保險公司一直找我。」
法官也認為,如果阿福真的擁有1/2房產,理應掌管所有權狀與稅費收據;但相關文件全在小親手上,加上金流完全由她支付,使用管理都是她在負責,顯見雙方存在借名登記的高度可信度。
此外,關於阿福持有房屋鑰匙部分,法官也採信小親說法,交往同居時給鑰匙原屬常情,不足以證明所有權。兩人分手後阿福已搬離,更無管理房屋的事實。
法官綜合多項證據後認定,頭期款與房貸均由小親出資、房屋管理使用均由小親負責、所有權狀與稅費單據皆由小親保管,足以確認雙方存在借名登記契約。因此,依不當得利原則,判決阿福必須將名下1/2房地持分過戶給小親。
圖   房屋借名登記案例解析,出資人如何保障權益?法院判決重點曝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資料來源:中時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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