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誰賠?租屋輕生案判母償188萬 律師解析三大爭點

發佈日期:2025/07/16  【記者劉詠韻/台北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近期一件判決指出,朱姓男子在租屋處輕生,房東主張凶宅致房價受損,提告朱母求償400萬元;儘管朱母罹患精神疾病、經濟條件不佳,仍被列為被告。法院審理,輕生為個人結束生命所選擇的方式,但行為人應注意避免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認朱母應就遺產範圍內負賠償責任,判賠188萬餘元。

証信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黃信樺指出,本案牽涉三大法律爭點,分別為:一、拋棄繼承是否得以完全免責;二、自殺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三、精神疾病是否能作為免除侵權責任的依據。

首先關於繼承責任,黃信樺表示,依民法「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原則」,繼承人僅須以所繼承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必以自有財產賠償,亦即不會出現「子債母償」或「父債子還」情形。若家屬希望完全免責,可選擇拋棄繼承,並須於知道可繼承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明;即使在被告後才聲明,仍具效力,一旦逾越期間即喪失權利。

至於自殺是否構成侵權,黃信樺認為,可參法律依據民法第184條:「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若成立則須賠償。部分法院見解指,自殺者基於自傷意圖,難認有侵害他人財產之「故意」;但也有法院認為,若自殺者明知行為會導致凶宅影響價值,卻仍採「無妨」或「不在意」態度,即可認定為間接故意,應負侵權責任。

侵權行為人死亡後,責任會轉由繼承人負擔,惟並非所有家屬都是當然繼承人,須依民法順位,從配偶、子女、父母至兄弟姊妹依序承繼。

針對精神疾病是否可免責,黃信樺說,若能證明死者於自殺當下因嚴重精神疾病而喪失辨識能力,即可排除「故意」,不構成侵權;惟是否具備此一狀態,須提出醫療紀錄或精神鑑定作為佐證,法院才能採信。



圖   律師黃信樺表示,本案牽涉三大法律爭點,分別為拋棄繼承是否得以完全免責、自殺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及精神疾病是否能作為免除侵權責任的依據;租屋契約示意圖。(資料照)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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