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預售屋市場升温,常有父母購買預售屋、且在未取得所有權前,將預售屋讓與子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預售屋是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於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的「權利」,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所稱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如果父母將該權利無償讓與子女,贈與價值應以已支付價款計算。
南區國稅局指出,父母以自有資金為子女購屋或父母先取得房地所有權再贈與子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為贈與不動產,應以贈與時的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計算贈與價值;但若父母親購買預售屋並支付部分工程款後,又將預售屋權利贈與子女,則該權利價值,應以截至贈與日累計已繳付的所有房地價款計算。
南區國稅局說明,甲君於111年(2022年)7月與建商簽定「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買了一戶預售屋,房地總價2,800萬元,甲君累計繳付600萬元工程款後,於建案完工前將預售屋贈與子乙君,剩餘工程款由乙君繼續支付,則甲君贈與乙君的財產價值為其已繳付的工程款600萬元,甲君應於贈與日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提醒,父母轉讓預售屋給子女時,如果子女有交付價金,應檢附付款流程及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報二親等親屬間財產買賣而非屬贈與,經過認定為買賣者,則免課徵贈與稅。
圖   若父母親買預售屋並支付部分工程款後,又將預售屋權利贈與子女,則該權利價值,應以截至贈與日累計已繳付的所有房地價款計算。示意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資料來源:好房網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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