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張在屏東市區居住在透天厝多年,去年兒子就讀高雄正修科大,因此替兒子在高雄市鳳山區購入一間大樓2房當宿舍居住使用,由於地價稅已於11月開徵,聽熟稔稅務的朋友說,民法修正子女滿18歲已成年,多屋族可善用將成年子女的戶籍,遷入另一間房屋,就可二間自住房適用優惠稅率,可省下地價稅支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並自112年1月1日開始施行,此項修正有利於多出適用一處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機會。依土地稅法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須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都市土地面積以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公畝範圍內,以及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一處為限之要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原則以1處為限,如有第2處房地要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須有成年直系親屬設立戶籍,且符合其他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才可以適用,而不受1處限制。
注意民法成年年齡下修18歲後,第2處房地如有滿18歲成年子女設立戶籍,則可申請多適用1處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減輕租稅負擔。
稅務專家提醒,符合以上條件者,須於每年開徵40日(即9月22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1工作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當年度就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次年起適用。
圖    多屋族可善用將成年子女的戶籍,遷入另一間房屋,就可二間自住房適用優惠稅率,可省地價稅支出。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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