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 台北國稅局提醒,贈與他人財物前應三思,以免產權移轉登記後無法撤銷贈與。(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後,在贈與財產未移轉至受贈人名下前,贈與人可撤銷贈與及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不過,財產已辦理移轉後,除有法定撤銷原因經法院調查判決確定,不可以任意撤回。因此,台北國稅局呼籲,贈與他人財物前應三思,以免產權移轉登記後無法撤銷贈與,影響自身權益。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君某日倍感心寒地向國稅局承辦人訴說,他2023年將名下台北市不動產贈與兒子乙君,房地公告現值1500萬元,繳清贈與稅125.6萬元,並將房地辦理移轉登記至乙君名下。然而,乙君取得受贈房地後,一改先前對甲君孝順恭敬有禮的態度,經常頂撞甲君,還出惡言侮辱,讓甲君感到身心受創,後悔將房地贈與乙君,想要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及退還稅款;但因房地已移轉登記在乙君名下,甲君除向法院提起告訴,經法院判決確定取得法定撤銷權外,無法撤銷贈與及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
台北國稅局說明,在繳清稅款後,撤回贈與稅申報,依贈與財產移轉情形不同,處理方式也不同,若在贈與財產產權未移轉至受贈人名下前,可備齊贈與稅案件撤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如贈與不動產案件須檢附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撤銷土地增值稅、契稅文件等,向國稅局申請撤回贈與申報,若已繳納贈與稅者,可辦理退稅。
不過,若贈與財產倘已移轉至受贈人名下,僅限贈與人有法定撤銷權,例如「民法」規定贈與人意思表示錯誤、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附負擔之贈與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故意侵害之行為或對贈與人不履行扶養義務等,撤銷權之事實經法院調查判決確定,據以回復所有權者,才可受理撤回贈與稅申報並退回已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