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 / 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雖非營利性組織,但若有銷售貨物(勞務)行為,將大樓(廈)的外牆、屋頂、陽台出租,仍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否則遭查獲將受罰。
文/記者林耀文
小陳今年熱心擔任居住大樓社區的管理委員會主委,考量替社區管理基金增加收入,打算將大樓外牆出租做為廣告牆,但熟稔稅法的朋友提醒,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雖非營利性組織,但若有銷售貨物(勞務)行為,仍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否則遭查獲將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以管委會名義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的外牆、屋頂、陽台出租,收取的租金收入係屬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收入,依法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大樓(廈)管理委員會若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為按特種稅額計算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者,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按查定銷售額計徵營業稅,稅率為1%,僅需依稽徵機關按季填發的繳款書繳納營業稅即可。惟若平均每月租金收入達20萬元者,應使用統一發票,並自行按每兩個月為一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提醒,管委會若有出租大樓外牆、屋頂等行為,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轄區國稅局補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