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號稱不孝子女條款,立法目的就是要避免父母生前百般受子女欺負,死後卻要把遺產留給他的狀況發生。(https://zh-tw.photo-ac.com)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號稱不孝子女條款,立法目的就是要避免父母生前百般受子女欺負,死後卻要把遺產留給他的狀況發生。那麼在什麼情況下才算是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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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無不是的父母,許多長輩會選擇在臨終前規劃自己的遺產,期待子女利用遺留下來的財產過更好的生活,或是減輕子女的財務負擔。但有些不孝的子女在父母生前沒有盡孝道,死後卻想要白白繼承父母的遺產,天底下怎麼可能有那麼好康的事呢?其實在民法上有一種情況,父母是可以拒絕子女繼承其遺產的。
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南投縣有名黃姓男子吸毒多年,毒癮發作家人即遭殃,去年7月即在毒癮發作後毆打母親,其母向南投地院聲請保護令,禁止黃男接觸、騷擾。黃男知道母親聲請保護令後,不但沒有收歛反而變本加厲,多次違反保護令,辱罵其母,甚至揚言要殺掉她,讓其母十分恐懼。
黃母對吸毒的長子十分痛心,擔心若她過世後,會再與手足爭產滋事,未雨綢繆下,向南投地院聲請對黃男判決喪失繼承權,不過南投地院法官認為,黃男對母親之繼承權尚未發生,因此駁回聲請。
不孝子女條款
雖然繼承權尚未發生,除了立下遺囑外,也可以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使其喪失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號稱不孝子女條款,立法目的就是要避免父母生前百般受子女欺負,死後卻要把遺產留給他的狀況發生。那麼在什麼情況下才算是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呢?
法院實務見解
金門地方法院近期做出的一則判決就明確指出,繼承人因被繼承人長期臥病在床而未予以關懷、探視,甚至在被繼承人彌留之際也未曾回來見其最後一面,在這種使被繼承人感受莫大之精神上痛苦情況下就符合「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而被判定喪失繼承權。
另外最高法院也對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有詳細的說明:「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即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承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
父母生前未盡孝道,卻在父母死後覬覦遺產,這樣的情況實在是天理難容!看完以上對於不孝子女條款的介紹,各位讀者有什麼看法?您身邊是不是也有類似的案例?或是您自己也遇到類似的狀況,歡迎留言與我們一起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