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幸福空間
「凶宅」在一些文化中被用來形容帶有不好氣場或與不幸事件相關的房屋,通常與不幸事件、靈異現象或負能量相關,在科學上很難找到確鑿的證據來支持這些說法。但是在房地產交易中,一旦房屋被貼上「凶宅」標籤,買家通常會因為恐懼而避開這樣的房屋,所以房屋價值就會急速下跌,像這樣汙名減損的情形一旦形成就很難逆轉了。
就拿過往的案例來說,在台北市南京東路上的一棟豪宅,雖然地理位置優越,設施也很完善,但因為曾經發生過兇殺案,導致房屋售價大幅下跌,最後只剩下原市價的六成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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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的四個等級
凶宅對房價的影響絕大程度上取決於文化、社會信仰和地區,主要是反映了大眾對生死和未知的恐懼。在社會中,「凶宅」這個詞具有特殊的意義。通常被標上凶宅標籤的地方,在民間習俗裡被視為不祥之地,也充滿忌諱。
因此,購屋族對於這類型的房屋接受度並不高,一旦房屋成為凶宅,屋主往往欲哭無淚。甚至有人將凶宅分為四個等級:
1. 微凶宅:指住戶因輕微意外死亡,例如跌倒、意外滑倒等。
2. 次凶宅:住戶可能因較嚴重的非自然死因去世,例如被遺棄導致餓死。
3. 中凶宅:指的是房屋內曾經發生過自殺事件,像是上吊、燒炭等。
4. 大凶宅:是指房屋內曾經發生過重大的死亡事件,比如謀殺案、重大事故等。
這四個分級當中,中凶宅和大凶宅相對來說會對未來的居住者造成更大的心理壓力。
凶宅的定義
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凶宅」並不是正式的法律用語或法律概念。使用的定義是參照內政部函釋:「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依據上述的標準,構成凶宅有三大要件:
1.在賣方產權持有期間內發生。
2.在專有部分發生。
3.有凶殺或自殺致死。
凶宅的常見爭議
在以往的經驗中,通常會考量要件及事件過程,凶宅的問題在買賣間的案例五花八門,實務上判決的看法也相當分歧,可以就以下兩點常見的爭議討論:
1.房屋成為凶宅可以要求行為人(包含殺人者或自殺者)賠償嗎?
→法律上著重的主要有侵權行為的故意、過失、損害、遺產等。根據民法的規定,如果因凶殺或自殺事件導致房屋成為凶宅,行為人(包括殺人者或自殺者)即對房屋的所有權人造成了侵權行為。
依照民法第184條的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屋主有權向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如果事件涉及自殺者,屋主甚至可以向自殺者的繼承人要求在自殺者名下財產(遺產)的範圍內請求賠償。但是過去也有過案例判決不同的情形,主要仍是依據案情情況不同,法院見解不相同。
2.凶宅可以進行買賣嗎?
→可以的,但是因為涉及重大事項,會明顯影響房屋的價值,凶宅也會是能否順利成交的關鍵因素,所以賣方在向買方出售房屋時,一定要履行義務,如實告知。內政部地政司在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也明載,房屋仲介有調查凶宅之責任和義務。
如果賣方故意隱瞞不告知房屋是凶宅,即使交易完成,買方事後除了可以要求解除契約或減少交易價格,還可以根據民法第360條的規定:「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要求賣方承擔未履行契約的損害賠償責任。實務中,如果賣方明知房屋是凶宅,卻故意在買賣契約中註記非凶宅,甚至可能涉嫌刑法上的詐欺罪。
總結以上,如果賣家知道房屋曾經發生過重大事件(例如死亡或兇殺等),就一定要履行義務告知買家。如果沒有履行責任,那麼可能會面臨法律訴訟。即便凶宅等級不是具體的法律約束,但對未來的賣家、買家和租戶來說,還是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