爺想讓孫繼承房 多作「這步驟」遺囑竟無效

圖 / 預立遺囑後,若將名下房產信託到銀行、家人名下或信託公司,遺囑就屬無效。

文/記者朱語蕎

未來遺產如何分配給子孫們,除了避免子孫們繼承遺產時發生爭議,近年來詐騙橫行,許多家人擔心老人家的不動產遭遇詐騙,於是將老人家名下的不動產信託到兒女名下,避免老人家被騙上當,。

但這些看似非常合理而且聰明的做法,卻可能造成遺囑無效,發生遺產爭議。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提到,個案中的爺爺希望在他百年以後,遺產讓長孫也能分配,偏偏按照民法1138條的規定,長孫並沒有繼承權,於是透過民間公證人成立了一份公證遺囑,將名下的不動產鉅細靡遺的分配給子女們,當然包括長孫也可以受到遺贈。

老爺爺完成公證遺囑以後,家人擔心他年紀大了,加上近來詐騙集團橫行,深怕老爺爺名下不動產被騙走,於是將其名下的不動產,自益信託到其中一位信任兒子名下,一來避免被詐騙,二來兒子辦事老爺爺也放心。

沒多久爺爺過世了,當子女們提示爺爺的公證遺囑擬辦理繼承登記時,才發現大事不妙,公證遺囑無效。

鄭文在表示,依照民法第1202條「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也就是說,當爺爺的遺囑成立之後,因為擔心被詐騙將不動產再信託給兒子,該不動產就不屬於爺爺的遺產了,因此該份遺囑無效,只能按照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由子女們繼承,這樣長孫就沒有繼承權了,爺爺對長孫遺贈將無法達成。

另外,依據法務部100.11.22法律字第1000026003號函「立遺囑人立自書遺囑將一定不動產指定繼承,嗣後又將不動產信託移轉與受託人,則死亡時不動產屬信託財產,權利應歸屬受益人,非屬遺產,又遺囑未有明確意思表示,縱認遺囑人意思為遺贈,依民法第1202 條規定,遺贈亦為無效。」

鄭文在提醒,當遺囑成立後,因為都更、危老和建商合建或是避免詐騙,而必須把不動產信託到銀行、信託公司或是家人名下,就可能造成遺囑無效,必須重新簽署,不得不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