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修正草案 數位簽章同親簽

聯合報/ 記者馬瑞璿、陳熙文/台北報導

行政院昨日通過數位部提出的「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修正草案除明定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外,未來國外憑證機構經過許可後,跨境貿易也可利用電子簽章簽訂契約。由於修法重點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數位部次長李懷仁昨表示,數位簽章公信力強,可推定為本人親簽。

此次修法包括六大重點,包括:第一,明定電子文件、電子簽章與實體文件、實體簽章具同等功能,不得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二,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關係明確化。第三,區別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強度,明定具備經政府許可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的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效力。

四,明定應於採用電子形式前,以客觀上對行為相對人合理的方式,給予其反對的機會;五,修法施行日起三年內,行政機關皆須適用本法;第六,主管機關在安全條件相當、符合國際互惠或技術對接合作原則下,可承認國際憑證機構簽發的憑證效力。

李懷仁表示,電子簽章跟數位簽章效力、強度、安全規範都不同,數位簽章透過加密私鑰,且是政府審定許可的憑證機構所發出,類似現行實體所謂的印鑑證明,會推定為本人親簽。

數位部長唐鳳指出,電子簽章法修法除促進產業發展,更重要的是未來網路廣告投放,會要求刊登者須出具電子簽章才能刊登廣告,可有效減少投資詐騙與人頭廣告帳號。

為有效阻斷網路廣告詐騙源頭,數位部祭出兩作法,一是與經濟部研擬新增「無實體網路廣告」營業項目,未來這個營業項目由數位部主管。另一作法是使用電子簽章判別投放廣告的人是否為詐騙集團。

唐鳳指出,未來網路平台的廣告不是上架後才被檢舉下架,而是上架前就有數位簽章認證,直接為該則廣告負責,若該則廣告被警調認定該網頁為一頁式詐騙,就會在聯防平台上公布相關訊息,其他數位平台獲悉資訊後,也可快速下架同一簽署人刊登的其他廣告,降低民眾被詐騙的風險。

唐鳳也說,目前已與臉書、YouTube、LINE等平台交換意見,數位平台樂見相關規範程序上路。

假設立委都支持,希望這個會期三讀通過,屆時相關要點、技術都會跟著時程走,數位部在這個會期就會有相關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