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 台北國稅局表示,父母贈與子女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用地」,但非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不能適用免徵贈與稅。(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表示,父母贈與子女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用地」,但非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不能適用免徵贈與稅,須課徵贈與稅。
台北國稅局指出,配偶或直系血親間贈與都市計畫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免徵贈與稅;其中,公設保留地指依該法劃設的公設用地中,留待各公用事業、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若非留供上述機關取得,例如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的公設用地;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的公設用地;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的公設用地,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無法適用免徵贈與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2024年1月贈與兒子乙君都市計畫內A、B地號2筆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均為500萬元,A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道路用地),仍為私人所有,為公共設施保留地;B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市場用地),為核准私人經營投資興辦,無徵收補償計畫。因此,A土地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定義,免徵贈與稅,B土地則無免徵贈與稅之適用,甲君應繳納贈與稅25.6萬元〔(1000萬-免稅額244萬-扣除額500萬)x稅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