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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說明明房子是自己的,因考量方便跟稅務,他將房子先登記在小叔名下,現在小叔竟然否認這件事!各位觀眾,你們或親友是否有遇到類似情形?該怎麼辦呢?
這篇分成以下四個部份來說明:
借名登記是什麼?
借名登記有哪些風險?
借名登記契約為何?
如何借名登記返還?
Q1. 借名登記是什麼?
A:當事人(借名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出名人)登記,而實際上財產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簡單說就是把自己的不動產或股票、汽車、機車等財產登記別人名字,但想怎用還是看自己,就是借名登記;不過這樣不怕別人亂來?
以下5點情形是大家這樣做的原因:
1.法律資格限制不符:像是農地(以前買農地要有自耕農身份)、原住民保留地、國宅購置、軍眷宅,需要特殊身分才能買。
2.避稅:就是人頭戶購屋,通常想規避地價稅或投資不動產時為了節稅,而將不動產登記於他人名下。
3.債務條件:信用不良所以買房時無法取得較好的貸款成數,為了取得較低利息或增加貸款額度等而借名登記。
4.親子夫妻情誼:像是父母將房屋登記於子女名下,或是夫妻一起買房,但只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
5.共同出資投資:像是眾香友共同出資興建寺廟、精舍等,卻登記於其中一人名下。
Q2. 借名登記有哪些風險?
A:雖然「借名登記」只要不牴觸法律規定就不會違法,不過新聞也常報導出名人侵占借名人的財產、出名人欠債導致財產被查封、出名人偷偷變賣財產這種新聞,因此若遇到借名登記不願返還的時候,自己(借名人)必須提出舉證,例如資金、權狀等,證明本身是實際所有權人;若無法舉證,有可能被別人整碗端走,其中要特別注意,若借名登記對象為子女,法院通常多判定為贈與,可能會拿不回來財產喔,所以一開始登記對象就要找對人!
Q3. 借名登記契約為何?
A:雖然口頭約定一樣具有效力,就是彼此雙方講好就好,但建議訂立書面契約最為保險,將來若發生爭議才能舉證;而書面契約的內容最好是白紙黑字清楚載明契約期限及產權,不可少的內容包含:信託標的(財產)、信託內容、信託期限、信託關係人、借名人為實際擁有人、出名人無處分權、管理權及使用權等,寫愈詳細愈好!
Q4. 如何借名登記返還?
A:借名人須提出契約及有效舉證,可以透過「贈與」或「買賣」的方式,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或者雙方透過「調解」途徑申請調解書,再至地政機關受理所有權移轉。
萬一出名人反悔、侵占財產、不願意返還等,借名人只好請求法院判決,這時候借名登記契約就非常重要了,借名人可以此來證明,另外還有其他舉證文件,以房產為例,像購買房地貸款文件、房屋稅、地價稅繳款書、水電費單及房地所有權狀等,盡量多提供證據給法院看,才有利於勝訴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