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 / 地主與承租人約定以地主為建造執照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實質上是地主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依民法第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應按買賣契稅稅率6%申報納稅。
文/記者林耀文
老陳退休後,名下有一筆市區約50坪的閒置土地,打算出租做為養老金,並準備由承租人自行興建餐廳營業使用,雙方也約定房屋產權歸屬地主老陳,並直接以老陳為建造執照起造人,老陳心中納悶,這樣要不要申報繳納契稅?
國稅局表示,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同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土地承租人自費興建房屋,若以承租人自己為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非屬契稅條例規定的課稅範圍。 若是地主與承租人約定以地主為建造執照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實質上是地主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依民法第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應按買賣契稅稅率6%申報納稅。
稅務專家也提醒,若屬上述應報繳契稅的情形,務必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且不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為限;又如有匿報或短報情形,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要補繳稅額外,還要加處應納稅額1至3倍罰鍰。請民眾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