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物可否信託? 法務部官員:信託不以登記不動產為限 可辦理信託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違建物可否信託?法務部官員指出,依最高法院判決見解和學術界普遍見解,依信託法規定,信託財產,不以登記的不動產為限,違建物是有處分權,得做為信託財產,可以辦理信託。

政治人物擔任政府公職時,不乏將財產予以信託,以宣示行政中立的立場,不過,未取得使用執照的建築物,即俗稱的違建,可否作為信託標的?

法務部官員指出,信託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所稱「財產權」,係指可依金錢計算價值之權利,如物權、債權暨漁業權等準物權,以及著作權、專利權等智慧(無體)財產權等都是。

另外,法務部在107年8月22日法律字第10703512440號函文認為,「財產權」須具備要件為:(一)金錢換算之可能性、(二)積極財產、(三)可讓與移轉或處分之可能性及(四)信託行為當時存在或得以特定。

最高法院在「92年度台上字第 1594 號」民事判決認為「信託財產,不以經登記的不動產為限,未經保存登記的不動產或違章建築物,既均得為交易的標的並取得其處分權,自亦得為信託財產」,學術界人士亦普遍持此見解。因此,違建物得做為信託財產,可以辦理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