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常常有民眾打來問公共設施用地還沒有被徵收該怎麼辦呢?可以建築嗎?因各級政府財政有限,土地經都市計畫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後,但因尚未經政府取得,可以稱之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那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做甚麼用呢?
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不得妨礙既成巷路之通行,鄰近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他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建築事項,並以下列建築使用為限:
※臨時建築權利人之自用住宅。
※菇寮、花棚、養魚池及其他供農業使用之建築物。
※小型游泳池、運動設施及其他供社區遊憩使用之建築物。
※幼稚園、托兒所、簡易汽車駕駛訓練場。
※臨時攤販集中場。
※停車場、無線電基地臺及其他交通服務設施使用之建築物。
※其他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得使用之建築物。
而臨時建築申請則向建築主管機關(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建築管理科)申請,但仍須上述使用之主管單位同意,始得發照。
在此亦提醒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之權利人,於接獲地方政府開闢公共設施通知限期拆除時,負有自行無條件拆除之義務,逾期不拆者,由地方政府強制拆除之;其所需僱工拆除費用,由臨時建築權利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