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與竊賊扭打...小偷被刺死在屋外「算凶宅」?專家說分明

圖 若不慎買到凶宅,未來轉手不易、還可能影響房價;若家中遭小偷、屋主將竊賊刺死在屋外,算凶宅嗎?專業不動產講師邱明芳說分明。示意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買房是很多人的夢想,許多民眾省吃儉用、就是為了買一個屬於自己的家,但很多人都怕買到凶宅,若不慎買到凶宅,不僅自己住在裡面感覺「毛毛的」,未來轉手也不易、還可能影響房價;近年來不動產交易糾紛中曾出現「消費者買到凶宅」的案例,那到底什麼是凶宅?若家中遭小偷、屋主將竊賊刺死在屋外,算凶宅嗎?宜蘭執業不動產經紀人及地政士工作者、不動產講師邱明芳說分明。

邱明芳表示,一般來說死亡可分為自然死亡及非自然死亡,自然死亡屬於因病壽終正寢,在風情習俗上一般較不忌諱;但若是住宅發生非自然死亡(例如凶殺或自殺),就屬於凶宅,一般大眾多半會心生恐懼,在交易市場上比較不被接受,也要在不動產現況說明書,確實明白陳述兇宅等文字,告訴買方知的權利。

邱明芳指出,依據民國97年間(2008年)內政部所發布的函釋,將凶宅定義為「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其附屬建物),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而致死(如從專有部分跳樓輕生,而死在其他樓層或中庭);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又賣方的擔保責任範圍只限於擔保自己出售之房屋非凶宅,並不包括同棟大樓其他的房屋。」

而內政部對於凶宅的定義,有時也會衍生一些疑慮,邱明芳說,內政部函釋,所謂的「凶宅」僅限於賣方產權持有期間。 因此有不肖人士發明出「洗凶宅」的投機行為,凶宅若幾次經過轉手,住戶、保全換人,時間一久很難查出來,將凶宅洗白後再出售給不知情的民眾來謀利。

民間認知上,一般來說,普遍認為房子若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就是凶宅,且是「一日凶宅,終生凶宅」,並沒有時間的侷限。邱明芳表示,跳樓自殺是近年造成凶宅最常見的原因之一,也最容易引發爭議,爭議點往往在於死者跳樓時剛好墜落於某戶的露臺,則持有露臺的那一戶算不算凶宅?內政部函釋對於凶宅範圍的認定只限於建築物「專有部份」發生非自然死亡才算是凶宅,而如果是約定專用部分,則不符合內政部凶宅的定義。而社會大眾普遍認為「如果人橫死在N樓,那麼N樓就理所當然也是凶宅!」可見對於凶宅範圍的見解,內政部的函釋顯然與社會一般的觀念有所脫節。

邱明芳舉出三個案例,案例一:獨居老人因病壽終正寢但無人發現,經過數月才被人發現陳屍家中,雖然是屬於自然死亡事件,但是因發生時間過長,在不動產市場交易上習慣被認定為凶宅,會影響民眾購買意願。但這種情形並不在「凶宅」認定範圍。

案例二:屋內有人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但非自殺,算不算「凶宅」?邱明芳指出,這種情況不算凶宅,依內政部「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中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第11項所載「曾發生過兇殺或自殺致死案件」之定義,這種情形並不在「凶宅」認定範圍。案例三:竊賊進入屋內被屋主發現,屋主與竊賊扭打至屋外,竊賊被屋主刺死陳屍屋外,算不算「凶宅」?邱明芳說,雖然屋主是因第三人之犯罪行為而導致竊賊致死,但是陳屍地點不在屋內,依內政部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第11項所載「曾發生過兇殺或自殺致死案件」,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屋外,此種情形並不在「凶宅」認定範圍內。

邱明芳表示,在實務上凶宅的認定,應就事件發生原因、過程、時間等因素來考量,內政部的函釋在法律位階上屬於行政規則,並不具有拘束法官的效力,因此僅供法官裁判時參考的資料而已,所以目前實務上仍應以法院的見解為依歸,法官握有較大的裁量空間,不一定會完全照著函釋作出判決。

邱明芳指出,內政部地政司在2015年間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新增房仲有調查凶宅的責任與義務;若屋主未誠實告知該屋有發生過兇殺或自殺致死案件,買方可主張民法第88條第2項意思表示錯誤及第354條第1項物之瑕疵擔保以解除契約或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