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共有」竟還有區別?「公同共有」、「分別共有」是什麼,避免分產糾紛必看!

撰文者:林坤毅地政士

多數人共同繼承遺產是目前繼承實務中的常態,但大多數民眾碰到繼承時,對於遺產的「共有」究竟意義為何或共有人間的權利義務,常有誤會,以致對於遺產的利用、管理或處分產生紛爭,故不論在繼承發生前後,對於「公同共有」及「分別共有」的法律關係及內容,有其了解的必要!

遺產在分割前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如果原來被繼承人有1棟房屋的全部所有權,而他有3個繼承人(例如:子女3人),將來被繼承人死亡後在辦理分割遺產前,這個被繼承人名下登記1棟房屋建物,就會變成3個繼承人所公同共有
(關於遺產分配,可參考「遺產要怎麼分配?」一文https://rich99.tw/114/)。


法律依據如下:

1.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2.民法827條規定:「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第1項),為公同共有人。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第3項)。」
(可參考經典案例「繼承人可以提領被繼承人的帳戶款項嗎?若有經被繼承人的授權,可以嗎?」一文https://rich99.tw/516/

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的差別

在法律概念上,「公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擁有共有財產之全部,沒有應有部分(即俗稱的「持分」)的概念,只有所謂「潛在應有部分」;而「分別共有」是指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法律依據如下:

1.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2.民法827條規定:「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第1項),為公同共有人。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第3項)。」(可參考經典案例「繼承人可以提領被繼承人的帳戶款項嗎?若有經被繼承人的授權,可以嗎?」一文)

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的差別
在法律概念上,「公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擁有共有財產之全部,沒有應有部分(即俗稱的「持分」)的概念,只有所謂「潛在應有部分」;而「分別共有」是指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2者最主要的區別是在處分共有物的難度上,若是動產或是金錢的部分,必須經過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才可以處分。而登記為公同共有的不動產,因為沒有「應有部分」的概念,單一繼承人比較難以出售或處分公同共有的不動產。

經過共有物分割後,登記為分別共有之不動產,單一繼承人除了可以透過土地法第34條之1所規定的多數決方式處分整個不動產(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之一也可以單獨出售自己所持有不動產之權利範圍,所以繼承之不動產在經過分割後登記為分別共有會比公同共有在處分上來的方便許多。

如何將繼承之不動產由公同共有狀態變更登記分別共有

全體繼承人協議登記為分別共有

在繼承實務上,除非各繼承人對於遺產的分配有一定的共識,經過大家的協議後,登記為「分別共有」,否則就是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後續透過再協議遺產的分割方法,若在無法達成共識,就會進入裁判分割。

而在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登記時,不一定要全體繼承人都到場辦理,只要其中一位繼承人去辦理登記就可以。但若要直接登記為分別共有,則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並在登記的時候提出協議書。

法規依據:

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任一繼承人直接法院起訴請求分割遺產訴訟,請求將特定不動產判決登記為分別共有

繼承人多為一人以上,大家意見不一致在所難免,若沒有辦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辦理遺產的分別共有登記,公同共有的狀態要一直維持下去,對於遺產的管理、利用或處分都有一定的難度,畢竟之前連協議都沒有共識。此時,各繼承人就可以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遺產。

法規依據:

民法第1164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所以任何一個繼承人都可以請法院判決分割遺產。」

辦理繼承登記之期限及罰鍰

未在期限內辦理繼承登記會有罰鍰

如遺產中不動產繼承登記,可以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且其聲請,不會影響到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而辦理繼承登記的期限,是自繼承開始之日(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要辦理。如果逾期的話,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20倍之罰鍰(土地法第73條/土地登記規則第33條)。

補充說明

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之登記規費,土地以申報地價1/1000計費;建物以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遺產稅之價值1/1000計費,無核定價值者,依房屋稅核課價值為準。

千萬要記得千萬要記得辦土地登記!辦土地登記!

實務上常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很久都沒有去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的原因,不外乎是,繼承人的人數眾多而大家對於分配遺產的意見不一致,沒有辦法在繼承發生後一定時間內達成共識去地政機關辦理登記。

雖然逾期辦理登記的罰緩有最高不超過二十倍之限制,但因為不動產價值不斐,逾期辦理登記的罰緩累積有可能高達數萬元~數十萬元,所以建議單一繼承人可以自己一人先到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遺產)之繼承登記,先將遺產中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就可避免繼承之不動產因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而產生罰鍰問題。

法規依據:

土地登記規則第31條規定:「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的利益,就被繼承人的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而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