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新法通過後,排除條款六類情形如何定義、認定標準等問題未釐清,易衍生交易糾紛…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玲/專題報導
為抑制高房價、打擊房市炒作行為,政府祭出《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其中「預售屋禁止換約」、「私法人購屋採許可制」兩大新制,引發爭議最多,本報特製作專題報導,讓大家了解新法對市場、民眾的影響。
這次《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中的「禁止預售屋換約轉售」,法學界質疑,政府禁止人民自由處分財產的部分,恐違反憲法第15、22、23條;建商指出,六類排除條款中,更有定義不清、認定標準、是否需取得證明等問題,在法令未完備就上路,將衍生眾多交易糾紛、市場問題。
他強調,從1月10日新法通過至今,政府在政策「合憲性」上僅一句「無違憲之虞」回覆,但民眾、產業界想了解的是「政府基於什麼原因,可以明文禁止人民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
中正大學法學院教授暨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長謝哲勝分析,政府當然可以限制民眾權利,但需有「正當法律程序」,且「合乎比例原則」,這才是法治國家。
他強調,這次新法引發法學界、產業界高度爭議,就在政府沒有「法治國家概念」,從行政、立法法令訂定目的、程序,再到法案通過等流程,恐直接違反憲法第15、22、23條。
他指出,在市場經濟,民眾有財產權自由與交易自由,這是憲法第15、22條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現在政府要管制國人合法移轉財產的權利,就要符合憲法第23條。
謝哲勝分析,政策目的要符合「公共利益」,若政府強調是「打炒房」,那「依現有法令(如刑法)」直接處罰「炒房行為」就好,「為何要對合法的移轉、換約行為加以限制或禁止」;政府兩項管制手段,已超過打炒房的必要手段限制或禁止人民的自由及權利,因此,已違反憲法第23條。
他強調,民眾要的是「租得起或買得起房」,「政府要做的就是廣建社會住宅,或提供租金、購屋補貼」,那房價高低,就不會是民眾關心的首要議題。
從政策內容來看,楊玉全表示,「預售屋禁止換約轉售」中,目前政府僅對意外事故、非自願離職、重大傷病、無意保留繼承的預售屋、房屋受災不能居住,以及共同買受人間轉售之六大情況,且經地方政府核准後予以排除,但這「六類情況的各自定義為何、認定標準在哪裡」,像是哪些疾病屬重大傷病、哪些情形又是屬於意外事故等。
另外,他也指出,「這個認定標準是由哪個機關負責,是中央還是地方來認定,且民眾是否需要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像是非自願離職單,又要向哪個單位申請」,又或「是否還有其他排除條款,像是緊急情事,如民眾股票大賠、需要賣屋調資金,又要如何證明急需用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