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有自住優惠,民眾在交易房屋土地時,可享有400萬免稅額,還有10%優惠稅率,不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若沒有「同時」符合3大要件,就無法適用優惠。
賣房免稅額400萬 需符合3條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同時,若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及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就可以享有400萬元內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
持有6年卻未設籍 當心不合格
不過,若是未同時符合條件,適用稅率則是按照持有期間規定的稅率計算,舉例來說,李先生在106年2月1日以1200萬元買入A屋,支付契稅等必要費用20萬元,由李先生及21歲女兒設籍居住,李先生於108年10月1日因故搬至他處並將戶籍遷出,僅剩女兒設籍居住,之後在112年6月15日以1800萬元將該屋出售,出售移轉費用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
雖持李先生有A屋超過6年,且女兒有設籍居住,但他本人未設籍並居住連續滿6年(106年2月1日至108年9月30日,僅2年8個月),而女兒為「已成年子女」,不符合前開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條件之適用主體,故房地合一稅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課稅所得=成交價額1800萬元-可減除成本1220萬元-出售移轉費用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500萬元
●應納稅額=500萬元x稅率20%(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100萬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強調,個人自住房地租稅優惠400萬元免稅額的適用,須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交易該房地前設戶籍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如僅有「已成年子女」或「直系尊親屬」設籍及居住於該房屋,尚不符合前開條件,無法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