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房客配偶燒炭亡害減房價 房東求償258萬法官只准1萬

圖 台中市劉姓女子的配偶在租屋處燒炭身亡,房東求償258萬元的房價減損,台中地院僅判賠1.1萬元。圖/本報資料照

聯合報/ 記者陳宏睿/台中即時報導

台中市劉姓女子3年前與龔姓房東簽約租屋,劉女與何姓配偶、兒子等3人入住,但何男在去年間在該處燒炭尋短,房東因劉女積房租,認為何男燒炭亡造成房價損失,因此請求損害賠償258萬元,法官認為,燒炭亡影響交易價格非屬「物理上毀損狀況」,判劉女僅需賠償1.1萬元。
判決指出,劉姓女子2020年12月與龔姓房東簽約租屋,租約從同年起至2021年12月底止,每月租金2.4萬元,後來劉女又與房東續約到2022年12月底,不過劉女因與何姓配偶離婚,因經濟狀況無法繼續承租,劉女配偶又在去年5月底,在該處燒炭尋短身亡,劉女在同年6月搬離住處,更換該處的木地板後,在7月初將鑰匙還給房東。

房東主張劉女積欠去年5月23日至8月31日租金7.9萬元,另外劉女配偶在租屋處燒炭,造成建物的價值減損250萬餘元,認為劉女也需付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向台中地院提出損害賠償告訴,求償258萬元。

劉女委託律師抗辯,劉女在6月已終止租約、搬離租處,7月初歸還鑰匙,請求積欠租金期限5月23日起至7月6日止,扣除房東應該依合約歸還的押金4.8萬元,已無給付租金給房東的義務,另外根據民法規定,針對租賃物的損害賠償,是為「物理上毀損滅失」而設,劉女配偶自殺造成價值減損,屬於「純粹經濟上損失」,房東無從類推適用民法。

台中地院認定,房東得請求租金為3.5萬元,扣除房東返還的押金2.4萬元後,房東可以請求租金1.1萬元。

另外有關劉女配偶因燒炭造成房屋價值減損部分,民法規範的租賃物損害賠償責任,範圍僅以租賃物的「毀損滅失」為限,不包括單純的「交易價值減損」,此有最高法院在2021年的判決見解。

法官指出,綜合觀察民法第432至434條規定,可知立法者是針對租賃物「物理上毀損狀況」課予承租人不同注意義務,而劉女雖無依民法第432條、第433條規定,負有防免系爭建物交易價值減損義務,但是否有另依租約,而有此等義務,就其何姓配偶自殺身亡負損害賠償責任,則非法院審究,因此認定全案判賠1.1萬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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