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 自立遺囑且自行增減、塗改卻未簽名也未法院公證,恐將失去法律效力,身故後遺產將由其他順位的被繼承人獲得房地遺產。
文/記者林耀文
由於社會形態改變,單身未婚也無子嗣的獨居老人增多,但最近卻有案例出現,未婚、未有子嗣的老人雖生前預立遺囑,打算百年後將房地遺產留給偏愛的姪女,但因不了解遺囑合法成立規定,遺囑自行增減、塗改卻未簽名也未法院公證,恐將失去法律效力,身故後遺產將由其他順位的被繼承人獲得房地遺產。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指出,最近有個案中被繼承人剛往生,因為未婚,也沒有子嗣,而父母早已往生,繼承權就落在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身上,偏偏這位被繼承人對姐姐的女兒疼愛有加,於是將他名下唯一賴以居住的房屋,指定百年以後要登記給這位姪女,並簽立自書遺囑一份。
鄭文在說,日前姪女得知叔叔過世,因此提示這份自書遺囑正本,希望委託我們辦理該房屋的繼承登記,當我們看完該遺囑,心涼了一半!自書遺囑中塗塗改改多處,該遺囑是否有效,實在令人懷疑?因為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且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根據民法第 1189 條遺囑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 若該自書遺囑無效(參民法第1208條),被繼承人的遺產將按照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由第三順位的兄弟姐妹繼承,而非按照自書遺囑遺贈給他疼愛有加的姪女,繼承登記的結果將是天壤之別。
實務上,每個人都會有自己的專長,更有權利安排自己的身後事。如果因為不小心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規定,造成遺囑無效,一定是往生者所不樂見的。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目前我們的做法以公證遺囑為主,其中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該二人具有地政士的資格,未來遺囑人死亡,遺囑發生效力時,再由見證地政士無縫接軌,配合辦理遺產稅申報及遺贈登記。因此呼籲遺囑乃身後事,花少許費用,讓法律專家來完成程序,應該比事後發生繼承爭議的訴訟程序簡單省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