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 根據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定期租賃若約定可以提前終止租約,出租人最高僅能請求不超過一個月之租金作為違約金。圖/翻攝自《房東 租客 租屋糾紛求問區》
記者林清坤/綜合報導
租屋都很怕遇到糾紛,除常見的修繕、解約之外,「押金」也是租賃雙方常發生的爭執點!
一名網友於臉書社團《房東 租客 租屋糾紛求問區》發文,他表示本身為承租人,近期有了提早解約的打算,不過實際查看與房東合約發現上有明確記載,「中途提早解約,不退還押金」令他納悶問道,「兩個月押金是不是完全拿不回來了呢?還是至少能取回1個月?」
針對原PO提出的疑問,崔媽媽基金會法律服務組組長曹筱筠表示,根據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說明,提前終止租約的情況分兩種,一種是簽約時有記載「可以」提前解約,那麼租客只需在搬走30天前,向房東提前告知,就可以免除被扣押金的問題,不過倘若租客太臨時告知要提前解約,那麼房東可以扣1個月的押金,作為提前解約的賠償,但金額不得超過1個月!
而簽約時若記載為「不可以」提前解約,此情況租客確實可以提出以1個月違約金作為賠償條件,不過房東也可提出依照合約精神,「不要1個月違約金,租客就是需住到合約到期為止」的條件,在兩者互相牴觸的情況下,則會演變成「雙方協商」,協商到最後,房東可以扣的押金,可能就不只一個月。
根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定期租賃若約定可以提前終止租約,出租人最高僅能請求不超過一個月之租金作為違約金,若約定超過一個月,則該約定無效,租約終止後,可以請求返還押金。
此外,其實在租賃期間,還是有幾項特別情況,房客可以提前終止租約,且房東不得要求任何賠償,但還是要在一個月前提出證明並通知房東:
一、租賃住宅未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於期限內修繕。
二、租賃住宅因不可歸責承租人之事由致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
三、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
四、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
五、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以及房客死亡,其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