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繼承有「不孝條款」 燒屋奪產恐喪失繼承權

圖 民法上有所謂的不孝條款,以防繼承人用非法手段取得遺產。資料照片



楊明峰/台北報導

新竹東大路輪胎行奪走8條人命,傳出與縱火的次子陳彥翔不滿家族分產有關,地政士表示,民眾可透過公證遺囑加上「意定監護制度」,提早規劃遺產,更能避免失智、失能時,造成子女分產起糾紛,另外,「壞小孩」若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依《民法》規定恐將喪失繼承權,遺產連一毛錢都拿不到。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長鄭文在表示,長輩總喜歡細說那一個兒女多孝順,希望未來遺產全給他,不留一毛錢給另外一個不肖子。一來是對孝順者的回饋,二來是怕家產敗光。

不過,這樣做法與現行《民法》1138、1141條規定相違背,因為每一個兒女無論孝順與否,都有相同的繼承權。縱使透過遺囑自由分配,仍有「特留分」保障繼承者可拿到一定比例的遺產。

鄭文在說,早年長輩怕被觸霉頭,忌諱談遺產規劃,不過,隨著時代風氣改變,越來越多長輩即早準備身後事,故建議可先透過公證遺囑,把未來遺產規劃完成,再加上公證的意定監護人,確保未來若失能時,生活可得到妥善照護。

至於特留分該怎麼克服?鄭文在表示,遺產分配先求有,再求好,預立遺囑雖不能解決特留分問題,但只要時間夠長,可透過逐年贈與或主張買賣,往生時的遺產已全數移轉登記完畢,就可避免特留分的爭議。而不肖子倘若浪子回頭,公證遺囑及公證意定監護人可隨時撤銷,並不會影響家裡的和諧。

然而,像是縱火燒死親人的陳彥翔,若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符合《民法》的「不孝條款」,可能喪失繼承權,將失去特留分的保障,遺產一毛錢都拿不到。法界人士表示,《民法》1145條的有所謂的不孝條款,包含故意使父母致死、重大虐待侮辱,或者是詐欺、脅迫、偽造、湮滅遺囑等等,恐讓繼承人喪失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