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贈與不動產 贈與免稅額如何計算?

圖 民眾贈與不動產,應該以訂立贈與契約書立約日期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並認定贈與所屬年度,依法計算該年度累計贈與金額是否超過贈與稅免稅額。示意圖/pixabay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民眾贈與不動產,應該以訂立贈與契約書立約日期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並認定贈與所屬年度,依法計算該年度累計贈與金額是否超過贈與稅免稅額(111年度免稅額調高為244萬元),並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贈與是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的行為;也就是不論贈與動產或不動產,只要當事人間贈與事實成立,贈與人就要依法報繳贈與稅,而不動產贈與行為發生日的認定,要以贈與契約書所載的立約日期為準;此外,個人贈與不動產,應繳清贈與稅或取得免稅證明書,才能辦理贈與移轉登記;又同一年內贈與財產總額(含動產、不動產)在免稅額以下者,雖可免辦申報,但因不動產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要贈與稅免稅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仍應辦理申報。

高雄國稅局指舉例指出,王先生先後贈與A地給他的兒子,B土地則給女兒,贈與契約書立約日分別為110年12月10日及同年12月20日,王先生先在110年12月21日向國稅局辦理贈與A地給兒子的贈與稅申報,因A地的公告土地現值210萬低於110年度免稅額220萬元,王先生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後,於110年12月30日向地政機關辦理A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另外王先生並於111年1月10日再向國稅局辦理贈與B土地女兒的贈與稅申報,並以B地公告土地現值240萬元低於111年度免稅額244萬元,申報贈與淨額及應納贈與稅額都為0元。

該案經受理後,因贈與B地的贈與契約書立約日期為110年12月20日,其贈與所屬年度應為110年度,而非111年度,也就是上這次土地贈與都屬於110年度贈與,贈與金額應合併計算。故110年度贈與2筆土地的贈與總額合計450萬元(A地210萬元+B地240萬元),減除110年度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淨額為230萬元,應繳納贈與稅23萬元。

國稅局呼籲,贈與總額及贈與稅是按曆年制計算課徵,民眾贈與不動產時,應以贈與契約書的立約日來認定贈與行為發生日及贈與所屬年度,並據以計算同一年度累計贈與金額是否超過免稅額,民眾可以善用贈與稅免稅額,以利節稅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