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傳媒/綜合報導】
「凶宅」是房市最敏感的嫌惡設施,但你知道嗎?法律上其實根本沒有「凶宅」這個專有名詞。實務上,凶宅官司的勝敗,往往取決於《民法》「物之瑕疵」的價值減損舉證。
近期兩起判決形成強烈對比:一名台南買方花1100萬元買到凶宅怒告前屋主與房仲,最終敗訴;
另一名台北屋主因房客在日租套房輕生,導致房價貶損,向繼承人求償106萬餘元則獲判勝訴。兩案結果大不同,關鍵就在「房屋在交易中的經濟價值」與「價值減損的客觀證據」。
 台南買方求償敗訴 關鍵在「平房僅值10萬」
這起交易發生於2024年,買方以1100萬元購入台南房地,準備轉手時才透過鄰居得知地上平房曾發生死亡事件,因而控告前屋主及房仲隱瞞凶宅資訊、涉及詐欺取財。
法院判決書指出,當初交易廣告主打「危老建地」,而地上平房是配合買方銀行貸款需求才一併登記過戶。申報資料載明土地價值1090萬元、老舊房屋僅值10萬元,故認為房屋在整體交易中的經濟價值影響有限,判買方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地政士全聯會常務監事、新北市經紀人公會理事長蕭琪琳接受《三立新聞網》訪問指出,法律中並無凶宅一詞,官司成敗關鍵往往在「物之瑕疵」的價值減損主張,其舉證之證據力還必須說服法官,困難度可想而知。他強調,預防勝於治療,購買房屋前最好再三確認標的是否沒問題。
 日租套房輕生案 屋主獲賠106萬
對比之下,另一名屋主的處境則大不相同。一名女子以日租方式向原租客轉租套房,入住僅兩天便在屋內輕生。男屋主事後驚覺房屋淪為凶宅,氣得向女子的繼承人(雙親)提告求償。
女子父母在法庭上哀痛表示,女兒生前長期飽受嚴重疾病折磨,二老事前完全不知情;且事發後家人極低調處理、未驚動鄰里,該套房後續也已順利出租,認為房價未受嚴重衝擊。
然而,屋主主張房屋已不可逆地成為「嫌惡標的」,經法院囑託專業不動產估價師進行成對比較與鑑定,認定交易減損金額達106萬6,765元。
法官審理後認為,女子身亡前仍能就身後財產進行規劃與受益人變更,足見具備正常識別能力;其明知在他人房屋內輕生會導致房屋淪為凶宅,卻仍執意為之,主觀上具有「間接故意」。
最終依《民法》侵權行為與繼承法律關係,判決女子父母應於繼承女兒遺產之限額內,連帶賠償屋主106萬6,765元。
 凶宅官司兩極化 法官心證與證據是關鍵
蕭琪琳表示,法院講究科學與證據,法官判斷大多採用《民法》第354條物之瑕疵認定,關鍵在於房屋曾發生自殺或死亡事件,是否讓人心生恐懼或厭惡,進而影響交易價格。相關舉證由當事人自己提出,且法官須認定有其客觀的價值減損事實,因此判決經常引起民眾兩極化討論。
他舉一極端案例,台北一名房東向輕生房客家屬求償,罹癌房客李姓婦人從13樓租屋處墜樓身亡,房東主張轉售時降價700餘萬,向李婦兒子求償200萬,最終法院判決房東敗訴,理由是婦人「久病厭世,選擇自願輕生,並未心懷冤屈,何冤之有?」顯示即使是社會廣為認知的凶宅,到不同法官手上,因證據、觀念與認知不同,也常出現與民眾想像不同的結果。
 購屋前如何自保?專家提三大建議
針對購屋前如何避免買到凶宅,蕭琪琳建議,應確認賣方是否充分揭露相關資訊,也可請仲介公司協助查詢,並透過網路新聞、凶宅資訊網站、鄰居及管委會等管道交叉確認。
他也提醒,若就是想購買價格較低的凶宅,應留意銀行是否願意核貸;若因銀行拒貸導致無法支付尾款,極有可能發生違約。此外,若為取得貸款而刻意隱匿凶宅等重要事實,也可能引發銀行追究詐欺相關責任,購屋前應審慎評估。
 M編觀察:凶宅爭議的核心是「價值減損的證明」
兩起判決看似矛盾,其實邏輯一致:法院要的是「客觀的價值減損證據」。台南案中,土地佔總價絕大多數,平房僅值10萬元,凶宅事件對整體交易價值的影響被認定有限;日租套房案中,房屋本身就是交易主體,事故直接衝擊市場接受度,加上估價師提出明確的減損比例與金額,才讓屋主勝訴。
這也提醒房東與租客:日租轉租行為讓原屋主承受不可控風險,一旦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不僅房屋貶值,還可能面臨漫長訴訟;而租客的極端決定,不僅造成家庭傷痛,也可能讓繼承人背負法律與金錢責任。至於購屋族,與其事後打官司舉證,不如事前多做功課、交叉查證,才是避免買到凶宅的根本之道。
圖/M-News
資料來源:M-News
★ 友善分享消息,如有不妥請通知即會下架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