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到期房客不搬|存證信函、公證、調解、強制執行流程一次看

發佈日期:2026/10/11  【日盈不動產】
文/日盈不動產|社會住宅包租代管 

住宅租約到期,房東確定收回房屋,房客仍然繼續居住,後續要依合法程序處理。

現行住宅租賃規範明定,租賃關係消滅時,承租人應返還住宅,並與出租人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點交。

房東確定不再續租,可以提前留下書面通知;租期屆滿後,房客仍未返還住宅,房東也應立即明確表示不同意轉成不定期租賃,再依租約是否公證,走調解、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

到期前先留下不續租通知
定期租約有明確起訖日期,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原則上消滅。

房東確定期滿收回房屋,可以在到期前用書面通知房客,載明:

租約到期日、不再續租、返還房屋日期及點交時間。

通知可以使用存證信函,也可以依契約約定使用電子郵件、手機簡訊或即時通訊軟體。

重點是留下通知內容與送達紀錄。

租期屆滿後,如果房客繼續使用住宅,房東也要立即明確表示不同意繼續租賃,降低後續發生不定期租賃爭議的風險。

房客未返還住宅 可請求占用期間費用及違約金
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規定,租賃關係消滅時,承租人應返還住宅,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

雙方也應完成屋況及設備點交。

承租人未返還住宅時,出租人應立即明示不同意繼續租賃,並可以請求:

未返還期間相當於月租金的金額。

以及:按相當月租金計算的違約金。

未滿一個月的部分,以日租金折算,計算到實際返還住宅為止。

這些金額,加上未繳清的租金及相關費用,可以先從押金中抵充,不足部分再向承租人請求。

存證信函主要留下催告證據
租約到期後,房客仍未搬離,房東可以寄發存證信函。

內容可以載明:

租約已屆期、不同意續租、要求返還日期、點交方式,以及逾期未返還將依法處理。

存證信函不是法院判決,也不是強制執行命令。

它主要用來證明房東已經明確表示不續租、要求返還住宅及完成催告。

沒有執行名義 可以走調解或訴訟
雙方仍有協商空間時,可以透過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調解處理返還房屋、租金、押金及其他爭議。

調解成立並依法取得執行效力後,房客沒有依調解內容履行,房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調解沒有成立,也沒有其他執行名義時,房東可以向法院提起返還房屋訴訟。

取得可執行的法院裁判後,再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公證租約寫明逕受強制執行 可直接聲請法院執行
出租前辦理租約公證,可以讓後續程序更直接。

司法院說明,租賃契約經公證後,可以在公證書明確約定下列事項願逕受強制執行:

租賃期滿交還房屋。

給付租金及違約金。

出租人返還押金。

租期屆滿後,房客仍未返還住宅,只要符合公證書所載的強制執行條件,房東可以持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先另外取得返還房屋的勝訴判決。

因此,租約有沒有公證是一件事,公證書有沒有把「期滿返還房屋願逕受強制執行」寫清楚,是另一個重點。

房東自行換鎖、斷水斷電容易衍生法律爭議
即使租約已經到期,房客仍未搬離,房東仍應依法取得執行名義,再透過法院處理房屋返還。

自行進屋搬走房客物品、換鎖、斷水、斷電或採取其他強制排除方式,都可能衍生新的民刑事爭議。

房東手上如果已經有公證書、法院判決或具有執行效力的調解文件,就可以依規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讓法院執行程序處理房屋返還,法律風險會比較低。

出租前把公證內容寫完整
租約公證最大的作用,是在簽約時就先把未來可能發生的問題寫清楚。

房東可以確認:

租期、租金、押金、房屋返還、欠租處理、違約責任,以及逕受強制執行事項。

司法院也明確說明,法院公證人與合法民間公證人的公證效力相同。

對長期出租的房東來說,從簽約開始把租約、公證與點交資料整理完整,後續處理租約到期、欠租及返還房屋時,程序會清楚很多。

小編提醒
租約到期收回房屋,可以分成三個階段處理:

到期前留下不續租通知。

到期後立即明確要求返還,並表示不同意轉成不定期租賃。

房客仍未返還,再依手上的執行名義走調解、訴訟或強制執行。

經公證的租約如果明確載明「租賃期滿交還房屋願逕受強制執行」,符合條件時,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租約寫清楚、公證內容做完整、通知與點交紀錄留完整,房東收回出租住宅時會更有保障。


圖/M-news

資料來源:M-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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