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人睡覺、閱讀在一間房子,煮飯、用餐、家庭活動卻在另一間房子,這樣算不算自住?
一名民眾出售房屋繳納257萬餘元房地合一稅後,因三個月內再買新房,申請重購退稅,希望拿回257萬餘元稅款。
不過,財政部認為,雖然他主張一家採取「功能分區」生活模式,並提出郵件、包裹及外送訂餐等紀錄佐證,但仍不足以證明出售房屋屬於實際自住房屋,最終退稅遭駁回。
該名民眾於2022年底購入新北市一處房地,並於2023年6月底出售,因持有未滿兩年,課稅所得573萬餘元,適用45%稅率,繳納房地合一稅257萬9,990元。之後,他在同年9月再購入另一間房屋,認為符合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規定,因此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已繳稅款。
不過,北區國稅局認定,出售的舊房屋並不符合「自住房屋」要件,因此否准退稅申請,財政部也駁回訴願。
面對國稅局質疑沒有實際居住,訴願人提出多項理由抗辯。他表示,配偶確實曾入住出售房屋,也提出郵件、包裹收件紀錄及外送訂餐紀錄等資料,希望證明確有居住事實;另外,當初換屋只是因舊屋居住品質不佳,並非投資炒作。
更特別的是,訴願人主張,家中長期採取「功能分區」生活模式,出售的房屋主要作為睡眠、閱讀及休憩等「靜態空間」,煮飯、用餐及家庭活動則在同社區另一間房屋進行,因此水電、瓦斯使用量自然偏低,不能僅憑水電紀錄就認定沒有居住事實。
不過,財政部並未採信上述說法。國稅局查核發現,訴願人配偶雖曾將戶籍遷入出售房屋,但遷入當天即簽訂委託銷售契約,不久後便完成出售。
此外,持有期間的水電、瓦斯使用量普遍偏低,例如部分期間用水僅0度、1度,用電也僅2度、8度,與一般四口之家正常居住情形有明顯落差。
除了水電、瓦斯使用情形外,國稅局也調閱房仲提供的不動產委託銷售資料,其中房屋現況說明書「所有權持有期間是否有居住」欄位勾選為「否」,也成為認定的重要依據之一。
國稅局進一步比對訴願人及配偶持有的多間房屋,包括原本居住15年的舊址、同社區其他房屋及新購房屋的水電、瓦斯使用情形,認為真正符合一般家庭正常居住狀態的,仍是原本居住15年的住所,因此無法採信「功能分區生活」的主張。
財政部指出,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屬於租稅優惠措施,立法目的在於協助民眾因實際自住需求換屋,因此除了符合重購期限外,出售及重購的房屋都必須屬於自住房屋。
所謂「自住」,不能只有戶籍登記,還必須有實際居住事實,稅捐機關會綜合戶籍、水電、瓦斯使用情形及其他客觀證據綜合判斷,若無法證明符合規定,即使完成換屋,也可能無法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圖/示意圖,與新聞無關。(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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