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有人先過世 分配財產「數百萬差異」 專家揭其中眉角

發佈日期:2026/05/25  【記者林和謙  】
配偶其中一方若過世死亡,保障配偶遺產繼承可是極為重要的事。就有民眾詢問,如果配偶沒有子女,目前房子要共同所有二分之一比較好、還是只登記在配偶一人名下?

假設配偶二人、其中一方先過世死亡,房地產算誰繼承?這些都是目前台灣許多「頂客族」或無子女家庭,很容易忽略的法律盲點。

不動產講師、宜蘭執業不動產經紀人及地政士工作者邱明芳說,上述問題值得重視,為了讓規劃更完美,「特留分」與「生前贈與」有更細膩的實務可觀察。

為什麼要特別注意「特留分」的計算基數?在共同持分的狀況下,假設房屋價格1,200 萬,夫妻雙方各持分所有一半(600 萬),若無遺囑: 根據《民法》第 1144 條,配偶與兄弟姊妹各分二分之一,也就是說,過世方的600萬持分,配偶可拿300萬元,兄弟姊妹拿300萬元。

邱明芳表示,若有遺囑,配偶可主張全部繼承,但兄弟姊妹可主張「特留分」。

兄弟姊妹的應繼分是二分之一,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三分之一,所以是遺產的六分之一。計算方式為600萬x1/2x1/3=100萬。

結果差異: 有立遺囑,兄弟姊妹能拿走的持分價格從300萬降至100萬元,配偶就可拿到500萬元,保障仍在世配偶的效果顯著提升。​

而生前贈與的「隱形成本」是房地合一所得稅部分,邱明芳說明,如果​生前贈與、雖然能完全排除兄弟姊妹,但要注意「持有時間」與「取得成本」的延續。

稅賦陷阱方面,配偶間贈與雖然免徵贈與稅,但未來配偶若要出售房屋,其「取得成本」會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當時的公告現值」(通常遠低於市價),這會導致賣房時產生的「帳面獲利」極高,進而課徵高額的房地合一所得稅。

因此,若有賣房計畫,生前贈與未必是最省錢的選擇。

 邱明芳指出,除了遺囑,還能做「雙重防線」,如果不想現在花大錢贈與,又擔心特留分問題,實務上還有人會搭配人壽保險,指定配偶為受益人;保險金不計入遺產,可以用這筆錢在未來「買回」兄弟姊妹繼承到的所有權持分,保住完整的房地產。

另外,房屋抵押權設定也是一種確保配偶能終身居住的法律手段。 邱明芳總結說,給予「仍在世的配偶」保障良方,最基本的為共同所有權持分二分之一、可分散單一人名下的風險。

​最必要該做的,為公證遺囑,將兄弟姊妹的權益壓低至六分之一以下,並確保執行順利。​而最根本之道,在試算稅務後,若未來生活存亡時,經濟上負擔得起稅金,直接生前贈與配偶是最好的選擇。


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資料來源:好房網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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