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規約凡是有所更動都要經過管委會召開區權會表決通過,不過一名網友卻在PTT上表示,自己住在新莊一棟剛蓋好的新大樓,竟然看到區權會上出現提案是討論是否同意在陽台加裝鋁門窗,讓他大吃一驚,好奇明顯違建卻拿來表決,難道「區權會比大法官還大?」
文章貼出後網友們議論紛紛,直言:「這些東西簡單打過去問建管都有答案,管委會是腦袋卡到嗎?」、「新社區的話不用擔心這會同意大於不同意啦,大概是為了叫某些個案刁民住戶閉嘴用的」、「議案是有人連署提,就要討論。不過主委報告議案時帶的風向很重要,常常可以直接影響投票意願」、「條例不可能大於法律」、「我們區權會還表決通過梯間可放鞋櫃,後來被檢舉罰款」。
不過卻有網友分享實際法院判例,108年新北地方法院曾有對於天河宏琚大樓管委會區權會通過後陽台加裝鋁窗一案說明,新北市工務局認定安裝鋁窗如無涉及外牆等主要構造變更,就不涉及建築法相關規定,加上陽台內牆的落地窗若是沒有移除,仍屬於陽台,並不算是違章建築;同時工務局也指出,若是陽台上沒有安裝避難器具,鋁窗採開放式施作,窗戶可拉開通風及可拆卸的樣式,讓陽台保有原對外開放功能,就不違反相關消防法規。
法院判例也指出,一般對於使照禁止二工加蓋構造物的認定範圍,指的是維持建築物安全所必要的支柱、屋頂、外牆、承重牆、或公共樓梯間、消防設備、電梯間、機電室、公共大門、走廊、水塔等,但住戶在陽台專有部分內加裝的鋁窗並非維持建築物安全所必要的構造、也不是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使用的公用物,因此也不屬於構造物,自然沒有二工問題。
建築師林淵源則表示,在陽台內安裝隱形鐵窗、鋁窗等為了維護工作陽台的安全性和使用性,並不是在挑戰法規,也不會影響到建物外觀,因此是可以接受的,但還是要循合法管道,經過管委會的協調同意後裝設,先決條件是不能當作室內空間使用。林淵源強調,在法規上,所有在外牆加附的動作因為和建築執照不符,其實都是屬於違章,但因為使用上的必要,在不影響外觀,沒有打掉、拆除的動作,其實是可以做些微調整的。
圖   陽台加裝鋁窗是否違法?法院判例跟網友想的不一樣。示意圖/好房資料中心
資料來源:好房網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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